劳动争议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然后开庭审理。最后依法做出判决。
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
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此外,劳动争议的诉讼,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最终彻底解决。由人民法院参与处理劳动争议,从根本上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有助于监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利于生效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3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举证责任、仲裁效力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解释》主要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
体——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同时也要有效地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
二、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遵循司法审判中的一般诉讼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回避原则;着重调解的原则等。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以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此外,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还应体现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此外,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还应体现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的原则。劳动行政机关是国家管理劳动工作的专门部门,了解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外,工会等有关部门都从事企业生产、安全、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各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也比较熟悉;特别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是代表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直接受理和负责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对争议的原因、过程等情况比较了解,且有一定的办案经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多向这些部门调查,密切与之配合。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按理范围,《解释》适当地扩大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行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统筹的原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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