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机动车转移管辖区域内转移手续?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0 08:04:06 354 人看过

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3、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4、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5、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6、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7、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8、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9、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10、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11、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1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1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4、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文后的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交验机动车。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在《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八)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九)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十)《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领取]。

(十一)提供一张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

(十二)下列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的材料:

1、需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本市购置税税单的情况:

(1)本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的"Z"字号牌车辆和外国人的外籍号牌车辆及领馆号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的。

(2)公务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办理转移登记的。

(3)留学回国人员和特批的自备车、摩托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未满五年办理转移登记的。

(4)单位车辆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未满二年办理转移登记给个人的。

2、部队改挂车辆办理转移登记,由档案管理科经办人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计算机操作人员在计算机中消除“不准过户”信息,并分别在《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上方签注意见并盖章。再到机动车管理科检验岗确认车辆、旧车交易市场交易,凭相关资料到机动车管理科在用车受理窗口办理转移登记,经电脑选号后核发新号牌,相关资料存档。

3、经批准改装的车辆且行驶证上相关数据齐全的允许办理转移登记,但现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交申请转移(管辖区域外)时恢复原参数的书面承诺。

4、特种车、施工车、环卫车、邮电车办理转移登记需经综合科审批;教练车办理转移登记时需驾驶员管理科审批。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认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转移成交手续,由市场指定人员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转移登记。

(二)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三)以下情况办理转移登记,无须进交易市场,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凭第二条所列材料将车辆开至浦东验车场,到1号楼旧车办理28-32号窗口受理:

1、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

2、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

3、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和拍卖的机动车。

4、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

5、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

6、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

(四)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1号楼34-35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办理转移登记时改变机动车号牌的,还要领取检验合格标志),认真查阅《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上内容是否正确,并将此表送交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

四、收费标准:

行驶证:10元/本沪价格(94)783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六、办结时限: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手续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8:00周五8:30-15:30

(二)地点:1、浦东验车场(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1号楼、3号楼。

2、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1)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安亭镇墨玉南路1000号69502364

(2)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山北路2907号62166720

(3)上海市莘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沪闵路5782号64987265

(4)上海市浦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浦东新区龙东大道2865号38960033

(5)上海市安亭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宝山区呼兰路525号66225508

(6)上海市崇明机动车交易市场崇明县城桥镇育麟桥路297号69621357

八、监督(投诉)电话:56316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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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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