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华、简玉珍、简恩明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20:44:10 168 人看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3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大福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彦,区长。委托代理人黄*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娟,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上诉人陈*华、简*珍、简*明因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佛禅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的事实:上诉人陈*华与佛山市张槎镇简村村民委员会村民简*志于1981年9月结婚,婚后生育上诉人简*珍和上诉人简*明,1999年12月离婚。2001年1月11日上诉人简*珍、简*明户籍从佛山市光华街14号505房迁入其父简*志的佛山市张槎镇简村管理区北街5号户址内。2003年1月14日上诉人陈*华与简*明复婚,同年1月16日户籍随夫迁入简*志上述户址内。上诉人陈*华、简*珍、简*明作为申请人分别于2003年6月19日向佛山市张槎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佛山市张槎镇简村村民委员会和佛山市张槎镇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立即停止侵权,确认三上诉人的股东身份,并支付股东分红款。”同年9月17日以被申请人佛山市张槎镇人民政府对其上述申请未作答复、严重失职为由,向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请求:

1、判令简村村民委员会、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确认三上诉人的股东身份,并享有股东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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