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签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没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8 11:42:27 204 人看过

关于他人代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问题,要分情况看待。

(一)委托他人代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束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的直接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即被拆迁人),正常情况下,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的人应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如果出现产权人无法亲自签字的情形,其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他人代签。这种明确委托他人代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有效的。

(二)他人私自代签

有些时候拆迁方为了追求拆迁速度,就直接拿着补偿协议让被拆迁人的亲属代签,会出现父宅拆迁而子女代签或者子女房屋而父母代签的情形。在实践中,也会出现夫妻已离婚,另一方私自代签的情况。以上这些私自代签的行为,代签人并无代理权。由此可见,他人私自代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经被拆迁人追认的,协议无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一、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应该相信吗

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拆迁补偿协议是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拆迁依法实施行政代管的房屋,由拆迁人按法律规定给予补偿,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或补偿的房屋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拆迁补偿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被拆迁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房屋,可比照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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