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如何打击刑事犯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3:50:36 392 人看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7条对刑事立案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案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规定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防止和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现象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防止罪犯逃避惩罚,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必将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在此情况下,如何通过立案监督,打击刑事犯罪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践,就如何通过立案监督,打击刑事犯罪浅谈几点意见。

一、直接监督

通过履行检察职能,针对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检察监督,这是最基本的,也是目前检察机关运用最多的监督方法。如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有遗漏人犯,及时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人犯等。这种监督方法直观、简单、易掌握,可在短时间内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超前监督与跟踪监督相结合

所谓超前监督,即从公安机关受案时进行监督,而不是等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时才开始监督。通常的做法是,对重大、疑难案件采取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在了解案情,熟悉证据的同时,履行监督职责。但按照此要求,还不足以解决诸如对受案不立案,立案不处理,处理不依法等问题的监督。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打破坐等监督的旧模式,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将监督向后延伸,事实不清不捕,捕后撤案,同案在逃,另案处理等案件,不因时过境迁而无人过问,将案件记录在案,不断监督,发现违法,一追到底,挣脱时间的限制,将超前与跟踪结合起来,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

所谓个案监督,就是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察纠正和监督的方法,这是监督的主要方法,但是为了扩大监督的作用,还必须进行综合监督,即对一系列个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辅以调查研究,找出执法活动中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提出综合性的纠正意见。如:2001年,我院监所检察部门在受理在押人员李孝龙、张胜伟破坏监管秩序案的同时,进行广泛调查,发现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看守所管理松懈,重生产,轻教育,使在押人员放弃了思想改造,在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压诈其他在押人员。针对这一现象,我院监所部门及时向看守所提出了书面建议,建议他们立即停产整顿,加大对在押人员的法制思想教育,遏制牢头狱霸产生。看守所及时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从此杜绝了此类案件的发生。

四、借助外力监督

深入开展检务公开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和向在押人员发放《法律知识读本》及走访人民群众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监督职能,鼓励他们大胆检举、控告,以便扩大形式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打击刑事犯罪。如:2004年看守所干警司某虐待在押人员,我院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深入在押人员学习、生活、劳动三大现场,收到对其控告后,立即组织干警开展立案侦查,并最终使其受到法律追究。

总之,立案监督是一项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的重要措施,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使之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表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经的法定监督。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权,但这种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必须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运作,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这种权力将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其次,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再次,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得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为违法;

其四,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又包括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其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条件等的法律监督;其程序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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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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