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享有的权利: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请求立案的权利;
在接受询问时,有知悉侦查人员身份的权利;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对隐私要求保密的权利;得知鉴定结论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提起自诉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要求解除超过法定期限的限制的强制措施的权利;聘请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得知鉴定结论的权利;
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一、原告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撤诉
撤诉,就是原告在起诉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动撤回自己的起诉,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他同被告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判。撤诉在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都可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有原告的撤回起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有上诉人的撤回上诉。
撤诉有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
申请撤诉是指原告(包括上诉人,下同)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或上诉,这是他对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要求对此作出裁判的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
申请撤诉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撤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应当由原告决定是否提出申请。起诉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撤诉也应是原告的诉讼行为。被告除提起反诉外,不得为撤诉行为。原告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撤诉。诉讼代理人申请撤诉时,必须经原告特别授权。撤诉是原告诉讼权利的体现,因此撤诉必须出于原告自愿。
(二)撤诉应由原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原告撤诉,必须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对于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撤诉裁定的根据。
(三)撤诉申请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从起诉到法院宣判之前这段时间,原告可以随时申请撤诉,而法院的判决一经公开宣告,就丧失了申请撤诉的权利。法院宣判后,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改变判决。这时,不能再去申请撤诉。
原告申请撤诉,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裁定。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并不立即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人民法院必须对撤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是看原告撤诉是否合法,并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撤诉,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准许撤诉,什么情况下不准许撤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撤诉终究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是基于处分原则产生的,因此,只要是合法的撤诉,都应当准许,不应当任意限制当事人行使撤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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