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犯罪的范畴: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2、经济犯罪罪名: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偷税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措、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债务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定是什么
由于经济犯罪发生在经济领域,具有经济交易的某些特征,实践中表现又错综复杂,往往和经济、债务纠纷混淆不易界定。根据《刑法》规定,前述几种经济犯罪应当从犯罪基本特征、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严格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企业应当正确区分债务纠纷和经济犯罪,并对此采取不同途径处理。对属于经济犯罪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受害人可在刑事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讨损失。对属于正常的债权债务,当事人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追讨。
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追收债务,以行贿送礼等手法拉拢勾结一些公安机关干警,将正常的经济、债务纠纷立为诈骗案件,采取违法抓人、扣押财物等方式追款讨债。对此,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关于切实纠正公安机关办理诈骗财物案件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和《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三申五令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否则追究法律责任。因此,以刑事途径处理经济、债务纠纷的做法不可取,当事人弄不好还可能摊上行贿、诬告陷害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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