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空白期内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为什么由企业来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呢?
首先,劳动者相对企业处于较为弱势的群体,所以在法律层面上较为倾向对劳动者的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且经过工伤认定的,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劳动者还应当享受伤残待遇。为保障劳动者的上述权利,我国法律同时还规定,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时,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费用。可见,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赋予了用人单位这种义务和责任。
其次,社会保险保障缴纳次月生效的制度设计,从保障个人的角度来看也许是不算公平、合理,但是从整个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角度来看还是非常合理的,故此这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因此,本案中王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八级伤残,虽然A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并不违法,但是仍然由A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工伤保险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简单的理解工伤保险赔偿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换句话说,只要符合上述“三工”要素的伤害事故,无论致使伤害的责任是用人单位、劳动者自己、还是其他人,都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但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除外。
工伤保险赔偿无过错原则,将工伤事故的原因、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分离,以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我国工伤保险赔偿适用的原则是与国际接轨的,该原则也是世界各国工伤保险立法公认的原则。具体到本案中,无论王某是跌落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均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此,本案中法院判决由A公司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的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换句话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开始于用工之日。究竟何为“用工之日”?对于如此重要的概念《劳动合同法》却并无明确的界定,给实际操作中的理解和应用带了许多不便,这也可以算作是当初立法的小瑕疵和不足之处。实践中,通常将用工之日理解为首次用工之日,即劳动者首次至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那一天。也就说新入职的员工到用人单位上班的第一天就是用工之日,从这天开始双方就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结合上述分析,则不难理解为什么新入职的员工第一天上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会被认定成为工伤。
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新的员工还是老员工,都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其次,要根据具体的工伤等级来确定赔偿的金额。对于刚刚进入职场的员工来说,需要注意了解的事项也有很多。
一、新员工入职后工伤应该怎么进行赔偿
无论新老员工,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待遇,新员工的工资标准按实际月份计算,没有发生工资的按合同约定标准或参考同岗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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