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补贴面积=家庭成员(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家庭所有现有住房建筑面积+退出的公房建筑面积;
2、家庭成员(数)=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同住家庭成员;(同一户籍内)
3、购房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申请保障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面积;
4、购房补贴面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5、申请家庭购房补贴金额=购房补贴面积×购房补贴标准;
(所购房源面积或单价低于购房补贴面积或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
6、发放购房补贴以元为单位,小数进位取整数。
购房补贴申请注意事项:
一、购新建房
1、申请人凭《补贴购房资格证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应在合同中注明:“政府补贴购房,含政府补贴款人民币XXXXXX元。将政府补贴所购房源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购房,则抵押物为整套住房,不再另行办理政府同意抵押登记的手续。贷款额度须控制在扣除政府补贴部分的产权价值范围内,政府不承担个人抵押贷款的还款责任。”
2、申请人与开发商经办人持三份《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开发商已填写并加盖公章)、《签领表(开发商已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及全部购房合同到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盖章确认后结算补贴款。
3、办证发票的备注栏须写明“含政府补贴购房款人民币XXXXXX元”(办理房产证所必须)。
4、办理房产证时须提交《补贴购房资格证明、《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
5、完成购房手续后请将办证发票的原件及房产证原件交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复印件将存档。
6、“申请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取消购房合同的,应当征得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批准。已经支付的政府补贴购房金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退还。
二、购存量房
1、申请人凭《补贴购房资格证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应在合同中注明:“政府补贴购房,含政府补贴款人民币XXXXXX元。将政府补贴所购房源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购房,则抵押物为整套住房,不再另行办理政府同意抵押登记的手续。贷款额度须控制在扣除政府补贴部分的产权价值范围内,政府不承担个人抵押贷款的还款责任。”
2、申请人在签订《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中须注意:协议中买方(申请人)将除政府补贴款外剩余房款(含贷款资金)转入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存量房资金托管账户,同时买方(申请人)应注明结算账户为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3、申请人携带所有相关购房合同、《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到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盖章确认结算补贴款。
4、办理房产证时时须提交《补贴购房资格证明、《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
5、购房发票备注栏须注明“含政府补贴购房款人民币XXXXXX元”,完成购房手续后请将办证发票的原件及房产证原件交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查验,复印件将存档。
购房补贴面积=家庭成员(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家庭所有现有住房建筑面积+退出的公房建筑面积;
6、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要求取消购房合同的,应当征得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批准。由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凭批准资料将托管资金全额退还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资金账户(涉及贷款的资金退还贷款银行),买方(申请人)再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结算退款金额。最后由买方(申请人)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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