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公证遗嘱需要遗嘱的订立人,可以通过新的公证遗嘱撤销,也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撤销原遗嘱的声明公证。其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不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条件:(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申请;(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4)撤销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延伸内容】撤销公证遗嘱1。《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够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复查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2、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可以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撤销,也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撤销原公证遗嘱。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几份内容冲突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终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终遗嘱为准。遗嘱人原立公证遗嘱的,撤销时仍需原公证机关处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原公证遗嘱。
民法典中申办遗嘱公证该如何申请
民法典对申办遗嘱公证该如何申请没有规定,而公证法规定,申请遗嘱公证的,可以携带遗嘱、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遗嘱公证细则》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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