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8:45:12 469 人看过

一、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中的一大类,兼具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如人身保险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认真回答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家庭和个人的病史,个人嗜好,其他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提供的情况有误或不完整,保险人可以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义务,他们的义务与其权利是相互关联的,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4、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事先由保险人拟订,投保方不参与保险条款的拟定,投保时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力,即使有某项特别要求,也只能采纳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

(三)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的定额给付性。

2、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的.保险期限可以是数年,数十年到一个人的一生不等。

3、人身保险利益确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

4、人身合同的储蓄性与投资性。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和投资的功能。

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其一,责任的轻重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在有偿合同中,则较高。例如,保管人因其一般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若为有偿保管,就应全部赔偿;若为无偿保管,则应酌情减轻,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主题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义务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其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其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一种学说认为,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时,一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三、所有的无偿合同是单务合同

有偿借贷合同只有给付的对价关系,而无义务的对价关系。它无须适用合同抗辩制度。有学者认为:“一个契约的法律性质究为双务契约与否,应就其双方当事人实际上是否负有互为给付关系而定,不应因其是否为要物契约而受影响。依传统见解的思考方法,倘‘民法’规定:”租赁,因租赁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则租赁契约亦将成为片务契约矣!此种思考方式纯从形式而立,忽略于互为给付的实质上关系,是否妥适,不无研究余地。“笔者以为,倘若不将双务合同的区别标准定位于是否对价义务关系,而定位于是否对价给付关系,则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无本质区别。因为,对价即代价。有偿合同双方的给付互为代价。于是乎,所有的有偿合同均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虽有许多共同点,但是合同的抗辩毕竟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所有的有偿合同均为双务合同”这一命题不能成立,“所有的双务合同亦均为有偿合同”这一命题则可以成立。因而,双务合同可适用有偿合同的一切规则。三、单务合同的含义既然双务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对立概念,既然双务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存在对价义务关系,那么无义务对价关系的合同便是单务合同。包括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无义务的合同,也包括双方虽都有义务但双方的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已为学理通说16.如果按照“互负义务说”、“权利义务关联说”、“对待给付关系说”之观点,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均为一方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另一方只有义务而无权利。

然而,各国的立法以及我国现行规定均非如此。赠与合同虽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但它决非仅仅表现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之双方均存在合同约定义务。依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各国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其赠与附有负担的赠与人,如果已履行给付,可以要求履行其负担。《日本民法典》第551条、第553条,《意大利民法典》第793条、第794条均规定了附负担的赠与。附负担的赠与不是双务合同而是单务合同。

其理由为:第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不问双方的给付是否等价。然而,附负担的赠与只在赠与的范围内承担义务。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793条第2款规定:“受赠人承担在受赠财产价值范围内履行负担的责任。”第二,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

综上所述,所有的无偿合同是单务合同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但是所有的双务合同亦均为有偿合同是正确的。因此,大家要清楚的了解这些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是有很大的帮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3日 15: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合同相关文章
  • 人身保险合同残疾赔偿怎么办
    一、人身保险合同残疾赔偿怎么办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购买人身保险后,出现意外造成投保人残疾的,赔付的标准依据残疾的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要在保险合同约定。二、伤残等级及评判标准是什么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
    2023-06-08
    397人看过
  •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有何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律师补充: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
    2023-05-07
    316人看过
  • 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有:1、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一定年龄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支付保险费。人寿保险是人寿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类型;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或者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以附加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者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3、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者造成残疾或者收入损失为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是射幸合同,即其权利具有期待性;是要式合同,即人身保险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是诺成合同,即自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成立。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
    2023-07-08
    389人看过
  • 抵押合同是否涉及人身保险
    抵押合同不包括人保。我们通常把担保划分为人的担保(即人保)和物的担保。其中,物的担保最常见的就是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人保主要以担保人自身的信誉和经济实力为债务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人保)是债权担保的两种方式,其与质押担保、定金等担保方式一样,均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于房屋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也有法律效力。因为房产抵押未登记只是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但是合同还是有效的。首先合同效力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确认就发生效力。房产抵押虽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但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还是会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
    2023-07-15
    59人看过
  •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人的身体吗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人的身体吗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三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2、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货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
    2023-06-08
    79人看过
  •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保险利益比较研究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已被保险法理论界和实务中普遍接受。但是,保险利益的概念在其起源后的200多年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保险利益立法上首见于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案》,但作为最早适用保险利益制度的英美法中并没有总括式的成文法定义。我国《保险法》首开对保险利益下总扩式定义之先河,在《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8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险利益作出了更明确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法第十二条所称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应当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虽然我国法律上已开始了对保险利益概念明确化的摸索,但由于学界的研究和探讨相对滞后,而保险利益本身具有复杂性,而且法律中对保险利益的概念定义地非常模糊,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未作显著区分,对保险
    2023-04-23
    191人看过
  • 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1999年5月12日,王某因病住院,经诊断为膀胱癌。医院对其作膀胱部分切除、左输尿管移植手术后,王某出院并上班工作。2000年8月,保险公司员工到王某所在公司宣传动员职工参加某项人身保险,此项保险手续简便,不用检查身体。看到大家都参加,王某也每月出资50元,参加此项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限10年。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或者被保险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而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人民币1万元。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其中被保险人健康一栏有:“是否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王某填写为“否”。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2000年11月8日,王某急诊住院,诊断为膀胱癌转移,尿路感染,全身衰竭。王某于同年12月19日病故。王某之妻刘某以保险单上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王某隐瞒投保条件,带病投保,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刘某不服,遂向
    2023-08-16
    478人看过
  •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履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经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和保险人同意承保两个阶段,也称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对于保险营销员的展业与推销,只能称为要约邀请。2.承诺来源:考试大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人身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2.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来源:考试大3.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的区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以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致,而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
    2023-04-23
    163人看过
  • 如何判断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
    判断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首先要找到判断保险合同的标准。只有找好标准才能进行正确的判断。对于判断(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的标准,我们应当在法律里去寻找。因为保险活动是受国家法律调整的,所以我们的判断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如果不按法律规定自行定义,那么在遇到保险理赔争执时,在需要到法院或仲裁院解决争议时,法院和仲裁院是不会适用“自行定义”的,而是适用法律断案。我国《保险法》在第二章保险合同中只规定了人身保险及财产保险两种险别。其中,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是:“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定义是:“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法律是以保险标的的不同来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所以我们(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判断的标准就是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的定义是在《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
    2023-05-05
    484人看过
  • 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吗什么是有偿合同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主要看双方当事人如何约定的。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保管合同是债吗保管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与债权合同相对应的概念还有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从法律上讲,债的产生有四种原因:合同关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023-08-14
    315人看过
  • 保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隐瞒病史投稿,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公司能够拒绝续签下一年度的保险合同?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落下帷幕。2017年5月,田玲(化名)作为投保人为王斌投保。保险业务员向其询问王斌是否患过包括肝炎等在内的疾病,田玲并未如实回答,而是隐瞒了王斌原先患有肝炎的情况。此后,保险公司接受了田玲的投保并收取保费,保险期自2017年5月6日零时起至2018年5月6日零时止。2018年、2019年的5月6日,保险公司均通过自动扣收保险费的方式,收取田玲的保费。2020年3月,田玲通过微信将王斌在医院的门诊病历发送给保险业务员,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并告知保险业务员医院有存档,王斌有五年肝病病史。保险业务员将这一情况汇报给保险公司,并请示如何处理这一保险、理赔申请情况。2020年5月6日,受托银行通过自动扣收保险费的方式收取了田玲的保费,保险公司承保了王斌的保险
    2023-06-04
    145人看过
  •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颜先生为儿子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并在投保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就在他将保险费存入对方指定账户后仅4天,儿子却因溺水意外离世。背负中年丧子之痛的他从保险公司得知,由于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时其儿子已死亡,他无法获取20余万元保险金。为此,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这是该院成立全国首个金融审判庭后审理的首起保险类案件。颜先生在2007年11月22日通过这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陶女士,为儿子进行了终身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次日,他将保险费存入约定的扣款银行账户。不想,就在当年11月26日,儿子意外死亡。颜先生诉称,保险公司同年11月28日从账户内扣缴了保险费,但并未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对方以收取保险费时被保险人已身故,保险合同未生效为理由拒赔。仅与他又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4.5万元。
    2023-06-09
    430人看过
  •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能不能变更
    能否更换可以咨询保险公司,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指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简单地说,投保人就是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一、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方式1、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
    2023-02-18
    393人看过
  • 人身保险合同怎么变更投保人
    一、人身保险合同怎么变更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变更投保人。一般情况下,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愿意且能够支付保费,无须经保险人同意,只须告知保险人。但是,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由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无论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还
    2023-05-03
    47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保险合同
    相关咨询
    • 保险合同含人身保险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07
      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
    • 那么订有人身保险合同的赔偿?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3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应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即人身保险赔偿。在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在受伤害前与保险公司订有人身保险合同,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和人身保险赔偿两种关系上,既要保障投保人和保险部门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又要保护受害人请求加害人赔
    • 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要素, 要素主要要素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险事故的保险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人身保险合同
    • 人身损害赔偿与人身保险合同关系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09
      一人身损害赔偿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相互取代或者补充。 二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违法行为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造成了受害人身体的损伤或生命的丧失,侵害人应当依法承担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财产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 三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有什么区别?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0
      1、保险期限不同。人寿保险合同保险期限通常较长,可以从婴儿出生开始投保直至其终身,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相对较短。2、交费方式和年龄规定不同。1、保险期限不同。人寿保险合同保险期限通常较长,可以从婴儿出生开始投保直至其终身,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相对较短。2、交费方式和年龄规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