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服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主要缺陷的途径建议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08:51:53 324 人看过

(一)最佳选择就是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独立审判原则的法律保障是指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的,以立法的形式确保独立审判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都能得以贯彻落实的保障措施。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这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独立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因而,形成一套保障我国独立审判原则得以实施的有效法律制度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要真正落实独立审判原则,需要在立法上做到:第一,从法院外部生存环境上保证审判机关独立于其它国家机关,地方法院的人事管理、经费来源由中央直接负责;第二,从法院内部的审判机制上保证承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和法官拥有独立裁判自己所办案件的权利,从机制上保证合议庭、独任庭两种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在法律上增加“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的明确表述,大力推行主审法官制。第三,建立防止审判权被滥用和错案追究的有关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审判权的制约,完善对滥用审判权和错案追究的有关立法,保障独立审判原则的实施。一旦审判权被监督和错案追究制度真正实行,法官会时时考虑自己的前途与命运,说情者也会谨慎对之,这将大大减少各种干扰,同时也将增强法院抗干扰能力。

(二)扩大行政救济制度所覆盖的范围。我国的行政救济程序远未达到“全面”,扩大行政救济范围,尤其是扩大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是大势所趋,因为这应是一个法治国家里最正规最有效的途径。我们要力争把所有可能发生行政争议的方面都囊括在行政诉讼所覆盖的范围内。抽象行政行为,尤其是较低级别的应纳入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内部行政行为也应受到司法监督和审查。从西方一些行政救济程序比较完善的国家发展来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都有一个不断扩大的趋势,我国应根据国情,逐步扩大救济范围。当然,“全面”只是一个相对的界定,而无绝对的标准,同时,权利本身也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处于不断发展更新之中,因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也会不断调整。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信访制度。建立专门的行政裁判制度,设立一些行政裁判所来解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专门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争议,但裁判决定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相关人对裁判不服,仍可提起诉讼。信访制度简便、灵活,对正规的救济制度难以处理的问题,能发挥其效用,这是其独到之处。虽然信访中有人治的因素,但它在我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该把它作为正规救济的有益补充。信访虽能为当事人寻求救济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与途径,但不能以信访来堵塞复议与诉讼的的渠道。因此,要充分发挥信访的作用,仍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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