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了解到,为明确和规范强制拆迁问题,该局于3月1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后要进行拆迁时,必须先要取得区、县人民政府批复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
据介绍,按照新通知,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对城市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负责强制拆迁的协助机关一般包括:公安、公安交通、卫生、城管等部门以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强制拆迁前,负责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制订拆迁预案。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制作《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当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不予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另行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或者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问题。此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在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
杭州市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
杭政拆责令上字[2009]13号
杭房拆裁上字[2008]第145号裁决书已于2009年1月12日送达本市上城区直紫城巷19号6室潘某凡、傅某丽户,该户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本市上城区直紫城巷19号6室房屋交拆迁人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处置,但该户无正当理由至今仍未搬迁。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七条、《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限令潘某凡、傅某丽户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本市上城区直紫城巷19号6室房屋自行搬迁腾空,交拆迁人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处置,逾期不搬迁的,由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潘某凡、傅某丽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本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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