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承包人非法转让工程中的工伤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11:07 204 人看过

【事件处理】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认为,建筑公司应当对泥水工人的雇佣承担主要责任,判决书确认,2015年4月,建筑公司与泥水工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与第三人老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老陈将**建筑公司承包的售楼处装修工程中的木工、泥工、水电工程分包出去。工人将由老陈雇用,工人的费用将由老陈承担。**建筑公司按合同总价的10%向老陈支付施工人工费

2015年6月,泥水工阿强经朋友介绍,被老陈聘用,在**建筑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中从事泥水工作。老陈和阿强口头约定,老陈每天付给他300元,接受老陈的管理。同月,阿强在手术中从脚手架上摔下来,脚伤。经鉴定,10级伤残,医疗费近2万元

2015年7月,阿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阿强与**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阿强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对仲裁裁决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建筑公司认为阿强不是该公司的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和他在一起。他不知道也不知道阿强的存在。在仲裁阶段,发现阿强受雇于第三人老陈,而不是**建筑公司。阿强应该与老陈有劳动关系,但与**建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因此,请求法院确认阿强与**建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阿强认为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与**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当确认

第三人老陈,集美法院经审理同意仲裁裁决书【法律解释】的裁决,根据各方陈述,认为阿强受雇于第三人老陈。由于老陈不具备业主资格,**建筑公司应向阿强承担业主责任。但是,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不等于用人单位与其直接招用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这不能理解为《劳动合同法》中非法用人单位与实际建筑工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与阿强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管理层与被管理者之间也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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