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
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
中国有关部门将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
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将按中央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扎实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明在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上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新职能。建立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国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当前,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证、统一登记信息平台,要逐个落实到。重点是作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顶层设计,制度安排。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等有关要求,首先落实好统一登记机构和统一登记依据,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机构人员要到位,加强工作支撑。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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