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重庆市万州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用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少申报收入,并在所得税前发放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明。最终,该局追回增值税57.99万元、企业所得税36.76万元,以及滞纳金和罚款。无法启动现场验证。商品混凝土是由水泥、骨料、水、外加剂、矿物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混凝土混合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到使用地点。检查人员首先对商品混凝土制造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到该行业有四个特点:一是产品特点,即存放时间短,一般不超过4小时。二是工艺特点,即设备相似,配方严格。三是销售特点,即以销售为生产基础,销售半径一般在生产区30公里以内。四是生产特点,即不同档次产品的原料配比差别不大,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很高。
检查员在公司生产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时,没有打开缺口。首先,该公司没有一个完善的仓库保管系统。原材料入库单、收货单、产成品入库单、出库单不完整,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仓储、生产经营的全貌。其次,公司基本上不做原材料的实物盘点。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只知道这些原材料的大概库存。他们的解释是:虽然水泥、砂、石是主要的原材料,但数量大、价值低、使用频率高,实物清点费时费力,所以他们永远不知道这些原材料的准确库存。督察意识到要及时调整办案思路。
一种新的方式正在出现
检查人员仔细分析了该公司的相关申报数据,发现存在两个疑点:一是该公司的申报收入大幅下降。2010年1-5月申报收入3868.87万元,6-12月申报收入2936.7万元。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公司月平均申报收入由773.77万元下降到489.45万元,下降率为36.74%。其次,公司收入与成本严重不匹配。2009年,公司申报收入47.85万元,营业成本91.13万元,营业成本几乎是营业收入的两倍,同期申报亏损109.11万元。据此,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存在虚假收入申报的可能性,并决定将稽查收入的完整性和成本的真实性作为稽查的主要方向。
检查人员经过研究分析,决定从原始账簿、凭证检查入手,努力寻找线索,拓展办案空间。检查人员在认真核对、整理了公司所有财务资料后,有了新的发现:一是公司所谓“采购”砂石、机砂、洗砂、粉煤灰等原材料,没有取得合法的原始单据,而是换成了白条,收据和虚假发票,金额高达210.34万元,也是公司账面亏损的重要原因。二是公司“预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222.16万元。经查,属于货物已发出,部分货款同时收缴的情形。三是公司“分期收款提货”账户贷方余额102.3万元。经调查,属于已交付货物未收到货款的情形。我们怎样才能清楚而彻底地查明这个案件?找到正确的症状和用药是关键。检查人员对从初步检查计划中了解到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进行了对比分析。突然间,人们清楚地看到,“不同等级产品的原料比例差别不大,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很高”。照这个想法去做。检查人员迅速查看了该公司原材料明细账,发现只有该公司采购的水泥、骨料、外加剂、砂、砾石、粉煤灰等原材料记录清楚,数据准确,凭证合法,付款凭证与采购发票相符,只要掌握了材料,能找到权威部门提供的准确的质量检验证明,就能确定公司的实际产量,“以销定产”,查清真相。检查人员从万州区质监部门取得了不同等级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其中明确了商品混凝土配合比中的水泥投入标准。据此,检查人员按照混凝土生产企业投入生产的水泥吨数换算混凝土实际产量。2010年,公司水泥生产环节为8.7万吨,主要生产C30和C35混凝土。按其平均值计算,该公司混凝土实际产量为21.75万立方米。2010年,公司混凝土销售均价为360元/立方米,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库存产品,故2010年销售收入应为产量乘以单价的100%,即7830万元。但事实上,公司仅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6805.58万元,少报收入1024.42万元。面对事实,该公司负责人无法否认。他主动向检查人员如实说明了商品混凝土的下落,提供了涉及的主要项目名称,检查人员及时完善了相关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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