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环节执法不规范,给法律监督带来难题。一是不按规定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尽管刑诉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当抄送检察机关作了具体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没有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机关的情况。二是不按规定交付执行。有的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机关在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居住地较远等为由,不愿按规定将其送回,而是让其自行报到,并将相关材料寄送监管单位,罪犯很容易脱管。
暂予情形消失难把握,导致及时收监难落实。刑诉法第254条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第257条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等规定较为笼统,很难掌握或界定,一些监管单位存在能拖就拖、拖够监管时间就了事的现象。二是决定和批准的依据不同,存在执法不统一等问题。比如,监狱批准的保外就医罪犯是依照刑诉法以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的规定进行审批的,而有些有判决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却没有相关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暂予情形内容不详,暂予时间不确定。
人员配备不足导致监管不力。乡镇司法所正式在编的司法人员一般只有一人,至多配备一名临时辅助人员,对监管对象暂予情形是否消失、是否可以收监执行等问题很难监管到位。在检察监督方面,也同样存在力量配备不足的问题。
经费保障不足。由于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对经费保障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使得经费保障问题成为制约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工作深入有效开展的障碍。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建立健全统一的暂予监外执行实施细则,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建议立法机关或者相关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尽快出台健全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统一认识,统一标准,明确相关内容和流程,推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建立暂予监外执行的担保制度。被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必须提供具体的担保人,担保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管束和教育能力,担保人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建立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专门信息库,建立决定和批准机关、监管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流信息、加强沟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实行统一管理,形成工作合力。保障经费,配强人员,加大监管力度。行政司法机关要及时总结经验,尽快完善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对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相关职能和职责分工等进一步明确到位,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加大监管力度,对那些故意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地,或者虽经批准但逾期不归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该扣除执行期的要坚决扣除,该收监的要依法收监。对于脱管失控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实行网上追逃,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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