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经历了漫长的岁月里,始终未能体验到幸福美满的夫妻生活,那么,您当然有权提出离婚诉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如此,法院也并非必然会作出“离婚”的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判离的决定权在于法官是否认为夫妻间的情感已经破裂,而是否能达到这一标准,往往需要依赖诸多事实和证据。
例如,目前普遍认可的是,如果有累计长达两年以上的分居状况出现,可以被视作夫妻间感情状况恶化的具体表现。
首先,关于离婚的途径,值得一提的是,夫妻双方在达成共同意愿的前提下,是完全有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平分手的解决方案的。
只要双方能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表达出自愿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偿还等问题有共识,便可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
在此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坦诚交流,在理性与协商中共寻解决之道。
其次,当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则必须走向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此时,一旦其中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其他相关团体(如社区调解组织或心理咨询中心)都有权利介入帮助双方进行调节工作。
当然,如果调解无效,双方还是无法达成妥协的话,那最终就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了。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会对所有相关事宜进行评断,判断情感是否真的已经消磨殆尽,如果确实如此,那么经过法律程序之后,离婚将无可避免。
此外,根据法律条文,以下几种情况是为法律所明令禁止,属不可调解的范围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持续性地虐待、遗弃配偶和家属;
(3)沉溺于赌博和吸食毒品的不良嗜好,不论何种道德劝诫均无改善;
(4)因为感情不合而长时间分居达到或者超过两年;
以及(5)其他破坏夫妻间和谐的诸如此类的原因和因素。
当任何一方确认已经失踪,另一方发起离婚诉讼之时,法庭必定会批准离婚。
同样的道理,当第一次被法院判处不准离婚后,双方又需再度承受分居之苦一整年后,再次有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这一回的诉讼请求将必定得到获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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