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局限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00:29 380 人看过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网络市场竞争行为中存在较大局限性。

主要表现在:

适用主体范围狭窄。《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条规定,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其中阐明了该法所规范和保护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就立法初衷来说,这里的经营者我们应该做限缩解释,即指的是经过注册登记的经营者。但是在网络市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概念有时候难以界定。比如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其交易模式为2C模式,即CstomertoCstomer。卖家有时并不具备营业资格,但由于网上开店没有严格的审查登记制度,因而他们不是形式上的经营者,却是实质上的经营者;同时,淘宝网卖家除了在网上进行经营活动外,同时也会购买其他店铺的商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们也是其他店铺的消费者,因而成为一种复杂的混合主体。所以,就网络市场而言,只要是参与者就应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和保护的主体。除此之外,该法并未对消费者的诉权作出规定,只说明了经营者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受损失最大的往往是消费者,该法律却未对消费者的诉权做出明确的规定。

法律内容无法适应新形势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以列举的方式点出了11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经营者使用的竞争方式越来越多,这十一种具体行为早已远远不能涵盖当前的竞争行为。面对网络市场这样一个异军突起的领域,该法在规范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更是显得力不从心。所以,这种立法不完备、法律有漏洞的情况,给了一些经营者可乘之机。

旷日持久的3Q大战就是一个鲜活的案例。腾讯QQ和奇虎360均是国内市场份额巨大的客户端软件,从2010年到2013年间,两家公司数次在互联网上展开对战,先后发生了QQ电脑管家事件、360隐私保护器事件,随后腾讯QQ强制其用户卸载360软件,战火由此逐步地蔓延到了消费者头上。腾讯与360的隐私大战升级到对薄公堂,经历了起诉反诉,事件才得以解决。

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判决中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两公司的行为进行认定。但是仔细斟酌,腾讯和360的行为并不只是局限于散布虚假事实、打击对手商誉,运用技术手段相互打击是否也算得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做出任何解释。此外,强迫对方用户群放弃使用对方产品,这是否也算得上是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用过时的法律来指导和规范当下行为势必会有脱节和局限的地方,这一点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管理部门监管不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主体作出规定,即受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受工商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监管。看似完善的监管体制,其实不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往往是行业内的佼佼者,社会组织或个人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只能是杯水车薪。作为监管机构的各级人民政府要么坐视不理,要么本持一种保护主义的态度,事件多数不能公平解决。作为法律执行者的工商管理部门本来就事务繁杂,加上缺乏专业人才,在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例如,2012年8月14日,京东CEO刘某某用两条微博掀起京东、苏宁、国美等多家电商的电商争霸战。次日,一淘网提供的第三方战报显示,6家大型电商的11.7万件大型家电商品中,真正降价的只有5000多件,占总比约4.2%,看似疯狂的降价大战背后其实充满猫腻。一淘网发布数据指出,京东在进行价格战的前夜,提高了一些大家电的售价,次日再疯狂降价出售。虽然对于消费者来说也得到了一点优惠,但是这种折扣是建立在以欺骗为手段的基础上,实质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次事件中,监管部门反应如何呢?首先,从电商价格战开始直至结束,一直未被任何机构叫停,说明监管部门对于突发事件没有应急预案。其次,官方的统计数据迟迟不出,外界只能依靠第三方获得数据,说明监管机构缺乏专业人才,管理效率低下。法律法规制定是否完善,法律是否有效,其中重要的一个指标就是其监管执行机构的能力及效率。我国现在存在对于网络竞争行为监管不力的局面令人担忧。

对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存在漏洞。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其内容值得讨论。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所列举的违法处罚皆为行政处罚,罚款是最常见的手段,但对于网络市场来说,经营者更关注的不是金钱,而是自己的商誉,是品牌背后的价值。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散布对手的虚假不良信息,在网络这样一个开放的空间里,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一旦发生损害经营者信誉的事件,打击可能是致命的。其次,在网络责任方面,我国实行网络实名注册制已经有一段时间,网络交易不仅需要用户真实地址和姓名信息,有的还需要提供用户的银行账号等信息,网络上的用户信息安全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理论上,经营者是服务的提供方,那么保护用户信息不受不法盗用的责任也应该由经营者来承担。但是,现实中,责任承担主体并不明确,导致消费者自身信息安全受损。

此外,关于赔偿金额,现行法规规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处以20万元的罚款。但是对于今天的电商来说,20万不能够起到震慑作用。知名电商聚美优品三周年庆期间,三日促销的销售额达10亿。据统计,仅周年庆当天,就有1500万消费者将商品放进了购物车,订单数量超过了200万,交易额突破5亿。然而没过多久,这个一直宣传只卖正品的电商竟然被爆出出售的商品真假混卖,不由的让人大跌眼镜。违法成本过低而削弱了法律的规范效力,是我们不能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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