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09:31:51 288 人看过

行政诉讼中原告对下列是有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一、刑事自诉案件有没有原告

刑事案件有原告,即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在自诉案件中,受害人,即自诉人,有上诉权。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具有平等的上诉权。

可以提起上诉的案件有两种:

1、自诉案件,可以上诉;

2、附带民事诉诉讼原告人。

如果是属于公诉案件只有公诉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应该立案侦查,调查清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分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所以参加到诉讼中来,是因为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刑事诉讼法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地位。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控告犯罪行为;

(2)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3)参加诉讼;

(4)委托诉讼代理人;

(5)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6)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7)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就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行使控诉职能,其诉讼行为对诉讼进程有决定性作用。因而,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重要的诉讼主体。法律赋予自诉人在诉讼中以广泛的诉讼权利。

自诉人除享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的诉讼权利以外,法律还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提起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

(2)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回避;

(3)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和辨认,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4)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5)请求法院调解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6)在审判前撤诉;

(7)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

(8)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上诉;

(9)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申请。

3、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求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后者是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而被起诉索赔的当事人。

刑事自诉案的立案程序如下:

1、由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应当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中国的自诉案件是指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被强拆如何认定财产

1、一般情况下,因相关部门“强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原告应就其房屋建造、房屋内物品损失事实、损害大小、损害金额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提供以下清单:

(1)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房屋产权证明,证明原告房屋被强拆前的实际面积、结构;

(2)房屋拆前全貌照片或视频、装修装饰房屋的相关票据,证明室内装潢情况;

(3)针对房屋内其他陈设,还可列出物品损失清单;

(4)有些原告房屋遭拆除后迫不得已只能在外租房度日,应提供租房合同和房租支付凭证,也可根据情况提交遭强拆房屋系唯一住房的相关证据。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

三、房屋强拆主体不明,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即由拆迁户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但涉及房屋被强拆人民政府又否认是其所拆的案件不适用此规定,举证责任不应由被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只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人民政府负有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即可。

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否则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政府承担。在人民政府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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