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什么情况下不会受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9 12:19:42 366 人看过

一、劳动仲裁什么情况下不会受理

在劳动仲裁领域内,以下几种情况将不会被仲裁机构审查和考虑:首先是申请方未能具备案件审理的主体资格,即申请人是否为依法成立且成功进行了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组织;其次,如果申请人并非争议事项的实际参与者或是相关权益的关系人体现在诸如身故员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其有利害关系人物等方面。

若申请人与所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之间并未产生直接的利益关联性,则也无法得到仲裁机构的关注。

然后是,当争议内容涉及经济纠葛、知识产权争端等与仲裁机构所能处理的劳资人事纠纷范畴相去甚远的问题时,同样无法得到仲裁机构的重视。

而最后,如果该争议事项并不处于当前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之内,比如当其属于其他地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时,自然会被拒绝接受提起仲裁申请。

如果仲裁申请已经超出了我国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例如,超过了法定的六十日或一年的时效期间,那么同样也无法获得仲裁机构的受理。

除此之外,如果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地方,例如,缺乏关键性的证明文件或者格式不够规范等问题,同样难以保证仲裁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第二被申请人是什么意思

劳动仲裁程序之中,“第二被申请人”这个词组通常用来描述在某项劳动仲裁案件场景下,除开已经确定的第一被申请人之外,还存在着其他一些具备同等资格、受到相同争议牵涉的被申请人,这些额外的被申请人便被概括地冠之以“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等等类似的称呼,具体的排列顺序则根据他们在该件案子中的关联性或者法律立场来进行确认。

实际上,在劳动仲裁的实操过程里,我们往往可以遇到这样的情境——即,许多个被申请人齐心协力地针对某个申请人所提出的主张及请求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当涉及到一些涉及劳务派遣、联合用工等错综复杂用工关系的案例时,申请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会将诸如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等诸多与此有关的单位悉数列为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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