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在正式清收债权前,需要通过以下方式明确破产企业存在的对外债权,并了解债务人目前所处状态,才能有的放矢。
1.内部审查:管理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进行应收账款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通过应收账款明细查证表对每笔应收账款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管理人确认对外债权时,需要参考这些依据包括合同、转账凭证、欠条等。
2.外部复核:管理人根据会计师制作的应收账款账册,与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沟通(法定代表人、财务、其他负责人),了解应收账款的形成及证据情况。
3.确认债权:对外债权一定是应收账款,但应收账款不一定是对外债权。应收账款是会计概念,是保证账面收支平衡的会计项目,而非法律上的债权概念,如应收账款中列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就不能看作是债权。因此要综合根据审计报告及以上了解的相关证据,确认破产企业对外债权。
一、权利质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针对上述规定,银行在接受出质的新型权利,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书面质押合同仍然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经环节。不能因为有登记手续而疏忽书面质押合同。
2、对于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确定适格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将无效。尤其是在“其他股权”的登记问题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还会结合新法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及操作的细则。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程序上合法合规,防范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合法有效性。
3、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因为此类权利的质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问题与其他权利的担保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里的“应收账款”既有具有物权属性的各类收费权,也包括了“债权”类的应收账款,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银行不仅应当关心这些应收账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应该合理地评估其价值,以确保未来担保权益实现中变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基于此,银行适当审查应收账款背景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信誉都关系到应收账款担保的可执行性。
4、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时,如果无权利凭证,则银行应注意选择适当的登记部门。显然这些不同类型的权利,其登记部门无法统一,这也是立法未做出明确的原因,而且从这些不同类型权利的性质来看,一般的部门规章也难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当明确则颇具现实意义。
二、破产清算需要注意哪些财务问题?
1、财产清查:
(1)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资产,进行价格重估后入账。
(2)对盘点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亏,必须查明盘亏的原因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3)对出租出借的资产应依法追回。
(4)将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资产性损益转入利润分配账户。
2、债权债务的处理:
(1)调整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余额,将应收款项有关明细账的贷方余额结转入应付款项账户,将应付款项有关明细账的借方余额结转入应收款项账户。
(2)对已经发生坏账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进行调整。
(3)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账外债权、债务进行入账。
3、进行破产清算会计核算:
(1)财产清查完成后进行相关账务调整,编制资产负债表。
(2)依据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查相关资料,对破产清算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3)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后,应根据得到资产评估结果调整会计账务,资产的增值和减值应当计入变现损益会计科目。
4、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以及处置原则经债权人会议商议通过后,对破产清算财产依法变现:
(1)实物类资产将变现转变为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在收回时也要记入货币资金。对于坏账产生的损失记入变现损益账户。
(2)负债类账户基本保持不变,设置抵押债务账户进行优先清偿;设置应付工资和各项劳动保险费、应付职工安置费等账户进行第一顺序清偿;设置应缴税金账户进行第二顺序清偿;设置短期借款以及应付账款等账户将按比例清偿的债务列为第三顺序。
5、清偿债权后,清算组根据事先编制的财产分配方案,然后依据破产清算财产变现后的金额,编制财产分配方案:
(1)应借记抵押债务、清算费用、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安置费、应缴税金、按比例清偿的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等账户,贷记货币资金。
(2)将负债中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等账户的余额与投资人净权益、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和变现损益账户金额对转为零。
(3)将资产类的职工福利设施和权益类剩余的实收资本与接收单位进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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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核对,查明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结算款项的实有数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否一致,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专门方法。 财产清查是内部牵制制度的一个部分,其目的在于定期确定内部牵制制度执行是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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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后,应当如何确认债权人的权利?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5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调查后,应将调查情况做文字说明连同审核后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的债权金额无异议的,由管理人将债权调查结果提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即法院具有最终的确认权。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并经法院认可的债权,具有与民事判决欧诺各样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此在破产程序中按一定比例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对此有明文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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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债权重整有何处理的权利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26一、对于债务人破产,担保人连带担保的,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分配,也可以不参与破产分配。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的,未偿还的债权可向保证人索赔的债权人未参与分配的,可向保证人索赔所有债权。但是,如果债权没有到期,担保人的责任必须受到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也就是说,担保人可以拒绝债权人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担保债务也会提前到期。二、债务人破产,担保人承担一般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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