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机关浅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52:53 468 人看过

唐俭

摘要: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4月29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可见对行政复议之重视。但是,国务院法制协调司青锋却指出,近年来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下滑,主要是制度本身及机构等方面的原因;笔者拟就我国复议机构的现状对比国外一些国家的相应做法,提出机关设置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

一、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目前复议机关的设置及其性质。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复议机关有如下几种:

1、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

2、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3、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从上面几种类型来看,我国行政复议机关设立在行政机构内部,无非是上级对下级的复议,而《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甚至就是自己。

行政机关的性质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机构。

(二)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置存在的问题。

上述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情况,不可避免如下问题:

1、不能保证复议结果合法、公正。

首先,这种设置明显不符合不作自己法官的一般公正原则。无论是同级人民政府,还是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是主管机关,都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存在相互维护,甚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早已汇报、沟通,最后要对自己的行为裁决正确与否,公正性就令人置疑,尤其是自己对自己的复议,有的行政决定的批准者,也是行政复议决定的批准者,在这种情况下,要中立、公正,实非易事。据有关资料反映,我国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纠正率并不高。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1995——1999年间,全国8951件行政复议案件,结果维持的案件有3546件,占总案件的40%,除了不予受理、撤回、撤销和变更的以外,其中纠正率仅占复议案件的19%.

其次,我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复议机关,实际复议时是行政复议机关,平时则是行政机关。法律没有规定其如何设置,应当具备什么要求,实践中复议机关通常还有很多其他工作,往往还比复议工作重要,这就很难保证认真处理纠纷;同时,法律不规定设立一个专职行政复议机关(即使是在行政系统内)的法律条件,只能说明对复议工作的形式主义。

2、复议机构的人员从人事和待遇等方面均受制于行政长官,不可能独立公正裁决。

复议机构的人员都是在行政长官领导下工作,并且是法律所要求的,如海关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就明确规定了这种行政长官领导下的复议机构工作制,有些法规尽管不像该《办法》规定得这样明确,但复议机构就设在行政机关内部,人员是自己的人员,有层层的分管领导,所以,复议决定最终由行政长官决定,即使不明文规定,也是一种现实存在。

另外,我国《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处分和人事调整,只能申诉,但未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就使行政机关的内部人员所组成的复议机构,更不敢违背行政长官的决定,否则会有不利人事后果的可能性,并直接影响工资待遇,且这种行政处理只能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无法寻求司法救济。

因此,复议人员要独立公正不受行政长官影响是绝难实现的。

3、复议机构人员的素质,影响纠纷处理的合法公正性。

行政复议,对于法律知识的要求与行政诉讼应是同样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合法,才能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复议制度设置的作用。而且,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有一些行政纠纷,复议机关所做的决定即是终局的,这样对于复议机构的人员素质要求就更高。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复议机关的决定为终局的,主要有:1、《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终局裁决案件。一是国务院所作的终局裁决;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以及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2、《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收案范围超出《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收案范围的部分,该部分《行政复议法》虽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的,但因不在行政诉讼的范围内,事实上复议决定就是终局的。如:复议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所做的处理决定;再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3条规定,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未规定对复议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我国复议机构的人员不仅由行政机关内部人员担任,且这些人员大多并不具备法律资格,日常的行政工作,又使他们无法专心于法律的学习、提高。例如现在政府中的复议机构为法制办,组成人员并非法律人士,更多的是行政人员,本身就欠缺复议工作所要求的丰富的法律知识;另外,行政长官并不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水平,却起决定作用,这如何保证复议决定的法律水准。

我国入世后,行政复议就更应当符合WTO的要求,在《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政府采购协议》等文件中,都有关于对行政行为给予救济的规定,复议也是救济的一种,对此的要求主要是公正、透明,独立,且司法是最终裁判,对照这些要求,我国目前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置显然是不合要求的,尤其是欠缺独立性、公正性和有些行政复议为终局等方面。

二、国外的复议机构值得借鉴的地方

(一)英国的行政裁判所

目前,英国大约有近70类行政裁判所,数量近3000个,涵盖移民、社会保障、劳动、教育、税收、运输、土地等领域。1996年,英国行政裁判所处理的案件为895107件,数倍于高等法院和郡法院处理总量。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为什么在行政案件的处理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除了一般的复议制度所具有的快捷、简便、便民、经济、灵活等特点外,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是分不开的。

1、英国裁判所的性质具有比较鲜明的司法性,

在英国,尽管裁判所的性质是属行政还是司法,或者兼具两者特性也存在争论,但是,更倾向于将其视为具有司法化特征的救济的补充性质的救济机制。2000年,上议院任命的对裁判所的调研机构弗兰克斯委员会在其报告中指出裁判所并非普通法院,但亦非政府的附属物我们认为更为妥帖的是,将裁判所视为议会规定的一种裁决机制,而非行政机制的一部。英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韦德在其《行政法》一书中也明确指出,裁判所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地实施法律规则,而不是执行行政政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大部分裁判所所做的裁决实际上是司法性质而不是行政性质的。这类裁判所实质上具有和法院同样的职能。最根本的是,裁判所是独立的。对于任何特定案件的判决,裁判所都决不服从行政干预。同时,韦德先生称这一在传统的普通法院之外发展起来的司法组织的性质是补充性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23: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复议机关相关文章
  • 浅析我国行政主体理论
    在我国行政法学领域,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它必须符合三个构成要件:1、行政主体必须享有行政职权;2、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通常是由两类组织构成的,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外延上,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外,有的学者提出,除以上两类外,其他公权力组织也可能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理论对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影响较大。是否是行政主体决定着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与否。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只受理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提起的诉讼,而对其他被诉组织则以不是行政主体而拒之门外。我们可以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这一基层自治组织行为的可诉性分析中可知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的不足。我国宪法规定,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许多权力基层自治组织。当村
    2023-05-02
    380人看过
  •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司法化的必要性
    一、行政复议的目的因素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自我反省,在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曾被认为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诉愿系被设计为行政自我反省之制度。行政复议应着重于确保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的规定,即所谓法规维持。而公民权益的保护,只是附带或反射性的作用。但当我们把目光转移到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角度,则行政复议存在的根本目的是对其受到行政侵害的利益的救济,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维护则成了附带性和反射性的作用了。从根本上讲,法治国家乃建立在人性尊严之基础上,根据人性普遍尊严之原则,确立了国家为人民而存在之根本原理,本此原理迤俪而下,又具体化出司法为国民而存在,且此一要求更可扩及一切行政救济制度,而谓一切行政救济制度为人民而存在。笔者认为,行政复议的目的应定位在主要是公民权利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法应从程序上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行政复议自其产生以来,就是作为一
    2023-04-24
    93人看过
  •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概述·行政诉讼调解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就行政争议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终结司法程序的活动。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共利益或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从而终结诉讼的纠纷处理方式。首先,行政诉讼调解是一种诉讼行为。其次,行政诉讼调解是一种结案方式,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使争议得以解决。·我国学界对行政诉讼调价制度的研究行政诉讼中可否适用调解制度,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基本观点:一种是否定说,另一种是肯定说,再一种是坚持适当适用行政诉讼调解的观点。对此问题的讨论,可以说是各执一词,各有根据。在此,本文只对否定说进行详细说明。否定调解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认为公
    2023-06-06
    145人看过
  •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简单地通过裁判解决行政争议,有时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有可能使矛盾更加复杂,寻求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成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大课题。行政诉讼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诉讼和解,一方面与行政法的理论及精神相互吻合,另一方面也与行政诉讼运行机制相符、相融,有利于行政诉讼目的之实现和功能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在《行政诉讼法》施行的早期,这一规定被一些学者们提炼成为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即“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是否能够就争议进行和解,《行政诉讼法》没有禁止性规定。然而,在多年来的行政诉讼实践中,法官们却一直明里暗地做着“协调”、“庭外和解”等活动,有的法院还专门制定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据报道,有的法院通过“协调”方式结案的行政诉讼案件已高达90%。不过,法
    2023-06-06
    382人看过
  • 浅析征地拆迁维权之行政复议
    说到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专业的拆迁律师一般都会建议当事人就政府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接下来,不少当事人就会继续问,我应该什么时候提起行政复议呢?向什么地方提起行政复议呢?要什么材料啊?具体怎么做呢?对于专业律师来说一个简单的名词,对于从来没有接触过这个东西的被征收人来说,就完全是一个摸不着头脑的陌生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如果自己对行政复议完全没有概念,那么还是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来帮忙比较好,之所以这样说,不是为了给自己揽业务,更是为当事人着想。行政复议是一个法定的维权程序,对于每一个被征收人来说,同一事项的行政复议的权利只有一次,如果被征收人贸然启动了行政复议程序,最终因为自己对行政复议的要领不了解而被复议机关否决,就白白浪费了被征收人的维权机会。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010-51656635)就来跟大家讲一讲征地拆迁维权之行政复议
    2023-06-02
    424人看过
  •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关系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则是行政复议机关设立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对外而言,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然而,行政复议机关作为法律上的实体,在实际当中,主要体现为行政首长及其拥有的相应的决定权。而且,行政复议机关无论是人民政府,还是人民政府的所属工作部门,其本身所负职责都不限于行政复议,还有很多其他事务需要它们处理。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方面,必须也只能保留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权,而将具体的行政复议事务交由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办理。可见,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责,离不开行政复议机构。同时,行政复议机构也必须在行政复议机关的权限范围内,按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首长的授权,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所有影响行政复议机关权利义务、产生外部法律后果
    2023-06-06
    137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复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 更多>

    #行政复议机关
    相关咨询
    • 属于我国行政复议的机关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21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
    • 什么机关可以成为我国行政复议机关?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8
      一般行政复议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
    • 我们国家的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机关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3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立的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我国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种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因此,复议机构的设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构;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复议机构。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和支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和调整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机
    • 哪些机关可以成为我国行政复议机关?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13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诉,依法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下列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以上为哪些机关可以成为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的回答,望采纳
    • 属于我国行政复议机关指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27
      行政复议审查是法律授权行政复议机关的一项权利.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复议审查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形式,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层级监督一种制度,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达到监督的目的;复议审查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通过审查,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