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制度的新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51:06 220 人看过

所谓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或某个地域某种类型的案件,指定某个下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予以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设立的指定管辖制度,对于防止法院之间相互推诿、相互争夺行使对案件管辖权,保证案件得到及时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现有法律的不完善,指定管辖无序的现象也日渐凸显于司法实践之中,对维护司法权威产生了一定影响。

一、我国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规定得过于笼统,很容易与地方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发生冲突,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问题1,民诉法三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规定。这条规定,过于简单。只是规定了特殊原因,对何为特殊原因未作任何规定,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未作说明。

问题2,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是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但此种情况不是指定管辖的原因。

问题3,民诉法对指定管辖的程序制度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未作说明

二、产生指定管辖问题的原因

从我国的司法体制上去探究,笔者认为产生指定管辖问题的原因如下:

1、法院管理体制上的弊端

按照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铁路运输法院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铁路企业仍然管理着铁路司法机关的怪现象。铁路运输企业在与铁路外一方当事人的其他经济纠纷中,由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铁路法院表现出来的就是扮演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因而,铁路以外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以各种理由另行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以此对抗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从而形成铁路专门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2、地方人民法院无法摆脱的烦恼

我国地方人民法院的设置,是按照行政区划的设置而进行相应的设置的。地方人民法院的人事权、财权、物权也是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在这种大环境下,在处理其所在地的当事人与外地的当事人的经济纠纷时,如果涉及到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当地政府自然而然地要保护自己本乡本土的当事人,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予以关照。法院往往进退两难,无法独立司法,有的案件在其他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也以各种理由重复受理,进而形成管辖权争议。在这种情形下,地方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而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使指定管辖制度处于非常尴尬境地,形同虚设。

(三)司法经费问题的长期困扰

我国目前地方或专门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经费,还没有纳入单独财政预算,诉讼费在按规定上缴后,再由同级财政返还或者由上级法院按照一定比例回拨,用于补充办案经费的不足。因此,为了多收入诉讼费以便多回拨诉讼费,对于一些大标的额的经济纠纷案件,也往往以各种理由予以收案,形成与指定管辖相抗衡的局面。

三、对我国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制度的修正

针对我国指定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对民诉法相关条文作如下修正:

1、将民诉法第37条第1款修改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直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修改的理由是:

(1)、现规定过于简单,给人民法院留下的自由裁量空间太大,为地方(或行业)保护主义开了方便之门。

(2)、原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具体,也可能包括非直接上级人民法院,因此,建议修正为直接上级人民法院。

2、将民诉法第37条第2款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删除。

理由是:

该款的规定与民诉法的移送管辖相冲突。民诉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该条规定的情况是移送管辖的原因,而不是指定管辖的原因。

(三)、将第37条第2款修改为:由于法院的管辖区域不明而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时,由有关法院的共同的直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修正的理由是:

我国的法院是依据行政区划而设立的,因行政区域不明,而无法确定管辖法院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规定此种情况作为指定管辖的原因,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四)、将民诉法三十七增加第3款:对指定管辖,人民法院用决定的形式予以作出。

增加的理由:

因为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用何种法律文书。司法实践中,用民事决定书符合客观实际。

(五)、将民诉法第三十七条增加第4款:对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不得上诉。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增加该款的理由是:

参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第3款: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书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117条、121条、122条的规定,以及先予执行制度的救济程序,设立对指定管辖决定的救济程序即复议制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29日 15: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先予执行相关文章
  • 涉外民商事诉讼的特殊管辖制度
    较之纯国内案件,涉外民商事诉讼的管辖制度也存在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六方面:1集中管辖制度秉着涉外无小事理念和打造审判精品战略,我国建立了涉外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包括:(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截至2014年10月底,全国共有203个中级法院和204个基层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2特殊地域管辖制度与国内案件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位于我国境内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2023-06-05
    118人看过
  • 新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管辖制度的修改亮点有哪些
    新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管辖制度的修改亮点有什么(一)旧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新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修改亮点:这一条在重大涉外案件的标准上作了修改,把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去掉了,增加了“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和具有重大影响。(二)旧法条:专利纠纷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新法条:专利纠纷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修改亮点:近年来突显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多、类型广等多方面态势。专利纠纷的案件在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可以到基层法院来审理了。修改了滞后的法
    2023-05-04
    273人看过
  • 谁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
    1、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自治区、直辖市首府所在地三、经济特区和国家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高级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合作部人民法院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第二审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I、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II.信用证纠纷案件3.审查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有效性案件IV.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v。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以下类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不适用于集中管辖:,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II。涉外不动产案件三、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符合五类诉前案件的民事、商事案件,同时也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是适应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新形式、新挑战和涉外案件审判的要求WTO规则向我们提出的民商事案件
    2023-05-07
    263人看过
  •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流程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一、法院业务范围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级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级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二、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2023-03-04
    410人看过
  •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情形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可见,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
    2023-02-24
    133人看过
  •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子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实践中对于管辖有异议后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协商后,中级法院指定该市某基层法院管辖,并通知与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
    2023-02-25
    177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审判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先予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是,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第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更多>

    #先予执行
    相关咨询
    • 对缓刑制度的思考如何?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5
      对于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 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国内案件管辖权区别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23
      民商事案件的涉外案件管辖权与国内案件管辖权的区别是互惠原则,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时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民商事案件的涉外案件管辖权与国内案件管辖权的区别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3
      民商事案件的涉外案件管辖权与国内案件管辖权的区别是互惠原则,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时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
    •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条款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15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实践中对于管辖有异议后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1、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协商后,中级法院指定该市某基
    •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15
      下列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审查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有效的案件;四、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一、二审仍由当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