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43:16 202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管理,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经营性、事业性、行政性收费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性收费,系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系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或为弥补国家拨款不足所收取的补偿性费用;行政性收费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加强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的收费,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各级物价部门是收费管理监督的主管机关,省、市、县物价部门要配备与任务要适应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收费原则

第五条经营性收费,按其提供服务的社会中等成本,加所纳税金和合理利润。考虑供需情况,相关行业比价、毗邻地区收费水平和政策要求等制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事业性收费,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本着补偿合理费用支出为原则,以提供的技术水平、服务内容、受益程度、事业发展需要和付费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国家全额拨款单位,履行经济技术管理职能时,原则上不收费,如需发放证照的,以收回工本费为原则;国家差额补贴的单位,按以收抵支、弥补补贴不足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没有国家拨款或补贴的,按以收抵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参照经营性收费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行政性收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确定,凡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办理公务,履行签证手续,除国家规定外,一律不收费;确因管理需要所发的证件、牌照、执照、本簿等,只收取直接消耗的工本费。

第三章管理形式

第八条经营性收费,按照价格体系改革的要求,实行下列形式:

(一)统一收费标准。凡是关系国计民生、涉及面广的重要收费项目,必须制定统一收费标

(二)浮动收费标准。凡是季节性区域性较强的收费项目,可以规定适中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或者规定最高收费标准,允许向下浮动。

(三)同行业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付费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放开的收费标准,要区别对待,凡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收费项目,实行主管部门指导下的同行业议定收费标准;对影响不大的劳务收费和技术市场收费项目,可实行收费、付费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事业性收费,原则上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其中某些区域性、劳务性、技术性较强的收费项目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收费项目,可以逐步实行浮动收费标准。

第十条行政性收费,国家授权地方管理的收费项目,必须由有权机关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省物价部门委托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收费项目,接受物价部门监督。

第四章权限分工

第十一条国家统一管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管理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经营性收费,由收费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送物价部门审批,重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事业性收费,原则上由省、市管理,某些影响不大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委托县管理。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时,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报送物价部门审批。重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行政性收费,由国家统一管理。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按下列权限办理:

(一)属于收取工本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根据管理权限和执行范围,报送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抄报上级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二)以地方规章形式制定的特种收费,凡是增设新项目,改变原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逐级报送省物价、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或转报国务院批准。

(三)省(不含省)以下各级政府或部门,无权决定特种收费。

第十五条以集资为目的的收费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逐级报送省物价、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或转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原文转发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收费文件,要抄送同级和执行地区的物价部门,对群众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征得同级物价部门同意或联合发文。

第十七条省级各部门设在市县的直属单位,要服从所在地物价部门统一管理。省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凡是当地有权部门规定了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需要新订收费标准的,由所在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以劳务为主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逐步放开。放开的项目由市、县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明文公布,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指导。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对行政性、事业性和国家管理的经营性收费,要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凡是向社会收费的,必须经所在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领取《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和《江苏省收费员证》后,方可收费。

第二十条经营性收费凭证由税务部门制发,事业性、行政性收费统一使用财政(税务)部门审查制发或认可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事业性、行政性收费活动,均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的监督。经营性收费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事业性、行政性收费,除国家规定以外,应冲抵国家财政拨款,不得将所收费用用作非生产性建设和消费基金。

第二十二条制定或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有权主管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为准。会议材料、领导讲话,口头答复不得作为制定或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正式依据。下一级政府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上级物价部门有权纠正;业务主管部门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同级物价部门有权纠正。

第二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收费管理人员。建立收费管理制度,如实地向物价管理部门收报费标准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1)未领取《江苏省收费许可证》而自行收费;

(2)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

(3)不使用统一票据;

对于乱收费的行为,付费单位或个人者有权拒绝付费,有权向上级机关或当地物价检查部门检举、揭发或控告。

第二十五条对经营亏损企业或确属无力按规定付费的单位,按收费管理权限,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不服从收费管理和乱收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物价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经教育、处罚仍不改正的,物价部门有权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第二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标准、计量和银行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对收费活动的检查监督,做好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1988年6月1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8: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执行范围相关文章
  • 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来源,促进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维护有车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是指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机动车辆附加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应当在本省缴纳公路规费。未依法缴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规费征收稽查管理。但四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的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机动车辆附加费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
    2023-06-08
    497人看过
  • 江苏省社保欠费如何进行管理
    缴清欠费方法:社会保险费欠费是指由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应加收的滞纳金。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税费“同征同管”的原则,按月催缴当期欠费,并对往期欠费开展清缴。欠费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书面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后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督促欠费单位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欠费不交进入黑名单:该办法强调,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内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对一般失信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对欠费单位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欠费金额较大的,可以告知用人单位的工会、
    2023-05-30
    243人看过
  • 江苏省预付卡使用管理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为加强江苏省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省有关部门将重点围绕四个方面开展《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完善协调机制。发挥好省、市、县地方各级政府单用途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制定配套细则。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各行业具体配套实施细则和办法,抓好各业务领域预付卡管理工作。三是加快平台建设。依托省政务云平台、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应用的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实行预付卡管理规范化、服务智能化。四是做好普法宣传。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充分运用各类媒体进行普法宣介,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提升消费者提高权益保护意识,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如何认识商业预付卡的
    2023-07-04
    201人看过
  • 江苏省户口管理是如何规定立户分户的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第二章立户、分户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除另有规定外,一个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第十一条家庭户户主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担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书面指定户主。同一户内登记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户主应当督促户内成员按规定登记户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户主的,由其监护人代理户口登记事项。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家庭户立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
    2024-01-04
    365人看过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户、分户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一节出生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第三节恢复申报第四节其他情形申报第五节申报项目登记第四章户口注销第一节死亡注销第二节入伍注销第三节出国(境)定居注销第四节其他第五章户口迁移第一节市内迁移第二节市外迁入第三节迁出市外第四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第八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第九章办理程序及时限第十章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户籍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第三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2023-05-29
    419人看过
  •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标准,江苏省律师其他项目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标准是两百至两千五百元每小时,时间和同时服务的律师数都对最终的收费有影响。江苏省律师其他项目收费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文书,律师见证,代办公证等流程性质的材料办理费用。一、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标准江苏省律师计时收费标准是200-2500元/小时,具体收费如下:1.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二、江苏省律师其他项目收费标准江苏省律师其他项目收费标准如下:1.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2.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3.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
    2023-01-06
    425人看过
  • 江苏省高温补助费费用发放规定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企业夏季高温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员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职场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员工支付夏季高温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高温补助费的发放主体是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称用人单位。明确,虽然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是企业,但是“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
    2023-08-18
    423人看过
  • 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
    作者:佚名2005-12-12来源:中审网1998年9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42号令《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已经1998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代省长季允石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加强自我约束和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第四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指导和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
    2023-04-24
    196人看过
  • 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户口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第二章登记与领证第五条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报办理:(一)年满十六周岁、跨设区的市市区、县(市)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申领《暂住证;(二)同
    2023-11-14
    412人看过
  •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一)在本省登记或者将在本省登记的在用船舶;(二)新建、改建和修理的船舶;(三)船舶所使用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检验的有关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下列船舶不适用本办法:(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二)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其他船舶。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第四条船舶和船用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修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则、规程和技术标准以及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第二章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申请下列检验:(一)新建和改建船舶时,申请建
    2023-06-08
    331人看过
  • 江苏省税务登记证办理的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6]254号、苏财综[2006]45号)的规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1、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内芯:5元/证;2、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外框:10元/个;3、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内芯:5元/证;4、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封皮:5元/个;5、扣缴税务登记证内芯:5元/证;6、扣缴税务登记证封皮:5元/个。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全套税务登记证(包括正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每套25元的标准执行。各种税务登记表不得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分项收费。
    2023-06-07
    323人看过
  • 江苏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是什么
    一、江苏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589号公布自2011年1月17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
    2023-06-03
    61人看过
  • 江苏省出台首个P2P平台收费标准“新规”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珉峰表示,这一标准的正式落地,将能使投资者清晰了解平台的收费及自己须负担的成本情况。数据显示,国内P2P运营平台数增至2935家,网贷历史累计交易量已达到9738亿元,10月份的最新数据已突破了万亿大关。与此同时,江苏省在2015年9月底,P2P运营平台达到130家;江苏省的问题平台也从去年9月的19家上升到62家,P2P行业的高爆发和高跑路的并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陆岷峰对此表示,在行业高速发展的时候,也需要有冷静的思考,很多平台虽然红火,却因为各种原因使得盈利水平一般甚至是亏损。据悉,该收费意见稿针对国内300家P2P平台盈利模式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分析得出,平台实现盈亏平衡需达到约4800万元的月成交额,57600万元的年成交额,而据今年9月数据显示,处于该盈亏平衡点之上的平台仅为42家,网贷行业整体处于亏损状态,90%以上的P2P平台在“贴钱赚吆喝”。收
    2023-11-25
    193人看过
  • 江苏省工伤鉴定规定详解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如下: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
    2023-07-03
    304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执行范围是指能够成为执行对象的界域,用来区分哪些可以执行、哪些不能执行。执行的范围,应按法律文书所明确指出的,该执行什么,就执行什么,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 更多>

    #执行范围
    相关咨询
    • 江苏省对江苏省配套费的最新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2
      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收费有哪些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3-11-29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不同的住宅收取的物业管理额费是不同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23
      1、符合家庭成立条件的,户主可向常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成立登记,提交以下资料(1)家庭身份和相互关系证明书(2)私有住宅生产票、土地使用证明书或公有住宅租赁使用证明书。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登记常住户口。2、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二)人民法院对房屋
    •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暂行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07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原国家教委等三部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各类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
    •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5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