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公司股东可能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0:22:28 203 人看过

公司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承担无限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条所称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

目前,中国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个合资公司(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为公司)。注册资本也实行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实收到位(外商投资企业允许注册资本分批到位的除外),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有条件和前提,即公司依法设立时,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并且事后不提取资本,可以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可以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1。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实际注册资本不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标准要求的,公司法人资格不能合法产生(无论《公司法》是否合格),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的,股东应当承担差额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财产,致使公司履行合同能力不足的,应当在抽逃公司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3。公司只有一个大股东,其他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实际上是自然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份转让,股东为一人,六个月内未新增股东,也未办理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由于下列情形,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其他公司难以区分,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利益与股东收入不存在区分股东,导致双方财务账目严重模糊;

(2)公司与股东资金混淆,同一账户连续使用;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连续混淆,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由同一控股股东控制或操纵。控股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够对公司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股股东可以是持有公司多数股权的股东,但不限于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合,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合(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被股东吸收,不再具有独立性,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公司债务。

注: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作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依据。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不足,以后补足的;项目公司股东初始出资不足,但投入后续项目经营的资本超过约定的注册资本的,视为出资到位。对于股东规避公司资产的行为,应当以不当减少公司实际资产作为认定标准。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将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对公司资产没有影响;即使股东不办理股权转让,其处置股权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逃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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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1日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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