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代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5: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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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即授权委托书的方式为宜。
第二,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或名称作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第三、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该票据行为的代理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五章第二款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所谓票据责任是指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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