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22:22:12 326 人看过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云政发〔2003〕185号(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整、细化、补充和完善,一是解决了原《实施办法部分规定与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修订的内容相悖需要衔接的问题;二是解决了新《条例授权地方政府制定的内容与相关条款需要细化的问题;三是化解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不统一导致待遇偏低的问题。既保持云南省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前后办法的政策衔接,还具备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前瞻性、实用性和操作性,这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以下五个特点:

(一)一个原则——坚持服从上位法规定的原则

我省《实施办法的修改,从注重保障和关注民生,建立覆盖城乡所有职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出发。把握了不违背新《条例和相关规章的原则,同时妥善处理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在贯彻国务院新《条例过程中,我省新的《实施办法与《社会保险法、国务院新《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一并施行,具备了制度建设的前瞻性、规范性和操作性。

(二)一个扩大——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在新《条例基础上扩大了参保范围,我省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统筹,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三)一个调整——特殊情况的工伤待遇计发基数调整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以工伤或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为了解决职业病潜伏期较长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较早的1—4级工伤职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偏低的问题,采取可选择以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养老金其中一项标准为计发基数。

(四)两项授权——工伤保险储备金和两项待遇标准

一是根据新《条例授权规定,明确16个州市从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建立储备金,储备金达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总量的15%时不再提取。当遭受重大事故导致发生非常规支付时,优先使用储备金,储备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以不影响其他伤残职工及供养亲属的正常待遇支付。

二是按照我省“十二五”规划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今后城乡居民增收的目标要求,依据新《条例授权,5—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两项待遇在原《实施办法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即5—6级、7—8级、9—10级的伤残职工分别增加3个月,2个月,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三个细化——工伤认定情形、不予受理情形、中止认定情形。

一是为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明确了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的急性中毒抢救治疗;受用人单位指派到疫区工作感染疫病;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意外伤害;单位指派出差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情形按照工伤处理。

二是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环节,明确了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或者未得到委托受理等四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情况。

三是为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明确了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结论为依据,而未作出结论的;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等三种工伤认定的中止情形。

《实施办法充分吸纳了2003年出台的《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效内容,并结合国务院新《条例,在适用范围、认定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2011年12月30日第6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以云政发〔2011〕255号文件印发,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7: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贾治邦2004年4月2日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
    2023-05-03
    338人看过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3-05-03
    424人看过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13年7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条例》/a>),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2023-05-01
    294人看过
  • 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1.伤残津贴伤残一级:150元伤残二级:140元伤残三级:130元伤残四级:120元伤残五级:110元伤残六级:100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6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5元)。(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三)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46元的50%、40%、30%核定,即2973元、2378.4元、1783.8元。(四)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5元/天/人的标准执行,不再区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
    2023-03-12
    359人看过
  •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2023-04-13
    175人看过
  •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试点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吕梁市、忻州市可先从县级统筹起步,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2023-04-26
    41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如何解读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7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1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0条解读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2
      (致残五至六级待遇)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
    •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1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4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
    •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3-23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