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1:52:48 253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某铁路局江岸西车站职工,住某市江岸区长安里3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铁路公安局某铁路公安处,住所地某市武南一村255号。

法定代表人李冬生,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屈文、马菁,该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伟明,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某铁路局江岸西车站职工,住某市江岸区黄家墩134号5楼1门。

上诉人王某某因诉被上诉人某铁路公安局某铁路公安处(以下简称武铁公安处)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某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5)武区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9月17日上午,原告王某某因工资和工作安排问题与江岸车站运转车间原主任张伟明(第三人)发生争执,并用刀将张伟明的颈部、胸部及左手拇指刺伤。被告武铁公安处在接警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对原告等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相关笔录。9月22日,第三人张伟明的伤情经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10月11日,武铁公安处根据上述鉴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某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因原告王某某在逃,2005年5月11日被告才将其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原告王某某之妹提出申请,要求对第三人张伟明的伤情重新鉴定。5月23日,原告王某某被取保候审。5月30日,第三人张伟明的伤情经湖北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次日,被告武铁公安处对原告王某某解除取保候审,并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撤销刑事故意伤害案。6月29日,被告武铁公安处江岸车站派出所对原告王某某和第三人张伟明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7月5日,被告武铁公安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给予原告王某某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决定,并口头告知原告行政拘留不执行,以刑事拘留13日折抵。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被告武铁公安处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已告知原告,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利。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武铁公安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O05年8月25日向某铁路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9月20日,某铁路公安局作出武铁公复字[2O05]第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武铁公安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原告。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只对被告作出的行政拘留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至于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对原告作出的刑事拘留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张伟明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用刀将其刺伤,造成轻微伤,被告武铁公安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已告知原告王某某,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在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后,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告告知原告行政拘留不执行,以刑事拘留13日折抵的履行方式,符合公安部《关于刑事拘留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撤销被告某铁路公安局某铁路公安处于2005年7月5日对原告作出的公(治)决字[2O05]第37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称: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上诉人武铁公安处公(治)决字〔2005〕第37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地地道道的先拘留,后告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被上诉人对我实行非法拘禁,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非法鉴定,并不履行法医鉴定结论告知,非法越权办案,伪造证据,原审法院未对其行为的合法行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的公(治)决字〔2005〕第37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对上诉人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被上诉人武铁公安处辩称:上诉人对第三人作出轻微伤害的行为供认不讳,我们按照法律的规定,发了拘留通知书。但上诉人在案发后逃到外地打工,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们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王某某的讯问笔录、张伟明、唐xx、周x、胡x、尹xx的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张伟明的病历、湖北省公安厅作出的法医鉴定书等,证明王某某用刀刺伤张伟明,造成张伟

明轻微伤的事实;

2、接报警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武铁公安处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4]1号)。

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有: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其不服武铁公安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曾向某铁路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

第三人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已审查核实。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持刀将第三人张伟明刺伤的主要情节与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吻合,经省公安厅法医重新鉴定第三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上诉人武铁公安处鉴于本案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公(治)决字〔2005〕第37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公安部《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以刑事拘留13日折抵行政拘留13日。被上诉人在处罚前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向上诉人告知了所享有的权利。被上诉人的整个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是先拘留,后告知,其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然而,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释放通知等行为都是武铁公安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对其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审查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上诉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成立,且上诉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时间已由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上诉人要求赔偿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5: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解除取保候审相关文章
  • 王某、倪某诉某国际贸易中心侵权案
    [案情摘要]原告王某、倪某二人某日下午到被告某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正欲离开该市场时,被超级市场的两名工作人员叫住并质问原告有没有拿商场的东西,原告即告知其所购物品均已付款。但工作人员不信,仍一再追问。原告仍答:没拿就是没拿。该两名工作人员即将原告二人带至商场收银台,指给原告看该超级市场张贴的本公司保留在收银处查阅带进本店各类袋之权利的告示,并声称据此有权检查原告的手袋。在此情况下,原告王某气愤地将所有手袋打开让对方检查。该超级市场工作人员仍说拿了就是拿了等话,而原告坚持声明未拿。双方争执无果,商场工作人员遂将王、倪二人带至办公室继续盘问。在办公室里,商场的一名女职员也加入讯问盘查。迫于压力,原告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由超级市场的工作人员检查,并伤心地掉下眼泪。商场工作人员检查后,确未查出原告拿了什么东西,这才向王、倪二人道歉并放行。事后王、倪二人以国贸中心的行为侵
    2023-04-25
    83人看过
  • 王某诉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案一审
    一、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及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表明原告违约。(一)购车合同对原告办理按揭贷款后每月向被告交款,及交款数额、期限、违约责任的约定十分明确。原、被告购车合同约定,原告申请按揭贷款购车方式购买被告汽车。按揭贷款是一种融资方式,其具体情况不一而同。从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内容看,要求原告办理按揭贷款,但同时又约定原告每月将30日前向被告交付2617元,并对付款期限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其原因是:办理按揭可以及时利用贷款回笼资金保证被告公司的正常运营,并减少被告的经营风险,而银行要求被告代银行收取还款及利息,因而作如是约定。主要是考虑如果对方不还,被告代还必然要有损失,但如果不代为偿还则破坏银行对被告的信任并影响稳定的融资关系,对公司业务发展甚至生存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因此与对方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二)原告尚欠被告购车款37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原告购买汽车的价
    2023-04-23
    178人看过
  • 王某孔某王一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玩忽职守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全文被告人王某,女,55岁。被告人孔某(被告人王某之女),女,34岁。被告人王一(被告人王某之弟),男,47岁。1996年6月28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孔某、王一分别以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1996年11月15日侦查终结。1997年7月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3年6月至1996年5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人民币54.5万元,收受贿赂人民币3.85万元,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35万元;伙同孔一、孔某、王一等人挪用公款人民币680万元,至案发仍有117万元未归还。一、1993年6月至1994年8月,被告人王某与其夫孔一(另案处理)、其女孔某勾结,多次用虚开饭费发票在本单位报销的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3.3万元。二、1994年5月至1996年1月间,被告人王
    2023-04-25
    208人看过
  • 王某、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崇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2010年1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月21日被重庆市开县公安局抓获,同月30日由崇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2010年1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月21日被重庆市开县公安局抓获,同月30日由崇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王某、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
    2023-04-25
    476人看过
  •  李某王某债务纠纷
    李某向王某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但赌博欠款法律不承认。即使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出借人仍予以出借。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因此,出借人应该谨慎对待借款人的非法活动,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李某向王某借款用于赌博、走私、诈骗、贩毒、吸毒、制假贩假等非法活动,而赌博欠款法律不承认。即使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出借人仍予以出借。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李 某 欠 王 某 走 私 款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运输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犯罪分子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走私行为是违法的,而李某欠王某走私
    2023-09-03
    50人看过
  •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请回答第92-93题。92.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答案】ABD【考点】辨认【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时,应
    2023-06-12
    418人看过
  • 王某某串通投标罪
    王某某,男,江苏省邗江县人,2006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季某某,两人都是从事建筑装修业务,一来二去,就产生了合谋串标赚钱的想法,并把目标盯在**大厦的装修工程上。2006年9月至11月期间,**大厦营业大厅和部分楼层的装修工程公开对外进行工程招标,王某某在本身无资质的情况下,以缴纳相当比例的管理费并负责薪水、税金、规费等条件,分别借用**长城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报名投标;季某某以同样方法借用了**港宁装饰有限公司、**柏森装饰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报名投标。后**长城、**港宁、**柏森三家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入围。入围后,王某某与季某某决定合作围标。由王某某负责与招标方协调,季某某负责制作三家公司的标书,事成之后,二人平分该工程,各得50%的利益,并且签订利益共享协议。为了增加中标可能性,季某某又联系陈某某,与陈某某其下入围的两家企业串通投标价格,事成之后双方利益共享。后三人故意让入围的
    2023-06-02
    130人看过
  • 李某欠王某赌博款
    李某欠王某赌博款,赌博欠款法律不承认。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走私、诈骗、贩毒、吸毒、制假贩假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法律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一、老公赌博欠下巨款妻子怎么办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二、赌博欠款真的受法律保护吗赌博欠款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2023-03-05
    301人看过
  • 王某某的遗产大战
    非婚生子女
    2008年11月,王某某追思会后,杨娇所出的王某某长子王aa以强硬的姿态引爆了遗产争夺大战。他向李宝珠的子女发出律师函,要求公布王某某名下的所有财产明细。十几年前,已婚的王aa与明星吕安妮相恋,令王某某勃然大怒,将王aa停薪留职,王aa因此离开台塑远走美国,事件震惊台岛。二房在王aa赴美之后,远离台塑的权力核心,二房子女对台塑的资金流向无法掌握,触发了王aa查账行动。据悉,王某某逝世后,除王aa外,其余二房子女都承认李宝珠为王某某遗产继承人之一;三房子女也同样承认二房杨娇有资格继承遗产,惟独王aa,不仅不承认李宝珠,甚至否认亲生母亲杨娇的继承人地位。根据王家人提报的王某某遗产申报书,郭月兰、杨娇、李宝珠全被列入配偶,12名继承人(3位配偶和9位子女)之中,除了罹患老人痴呆症的郭月兰和王aa,其余都签章承认;而王aa提出只有大房郭月兰才拥有配偶继承权,是唯一可以以妻子身份直接分得王某某一半财
    2023-04-25
    211人看过
  • 王某、段某、段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松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王某,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段某,男,1981年8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600元。因本案于200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某,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本案于200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
    2023-04-25
    204人看过
  • 赵某诉王某丁、张某等人法定继承纠纷案
    武某系王某甲之母。赵某与王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王某乙,一女王某丙,王某甲于2009年7月2日死亡。张某与王某乙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共同生育一女王某丁,王某乙于2013年11月25日死亡。赵某与王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共有房屋十二间,现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去世,赵某、张某及王某丁等人对上述房屋继承事宜发生争议,故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房屋十二间。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王某丙、王某丁、张某、武某均同意法院主持调解。裁判结果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正房八间归原告赵某所有;二、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正房四间中,西数第一间和西数第二间的半间归被告王某丁所有,西数第二间的半间归被告张某所有,西数第三间归被告武某所有,西数第四间归被告王某丙所有,为便于被告武某、王某丙通行使用,被告王某丁、张某应予以协助;三、双方就被继承人王某甲的所
    2022-04-26
    172人看过
  • 王某保险索赔案
    原告王某诉称,2006年3月,我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宝来BCRA1.8TAT轿车投保家用汽车险、第三者责任险。2006年5月7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50000元,判决我赔偿死者86948.61元,承担诉讼费3170元,另外,我的轿车损坏,花去修理费37495元,现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按双方所签保单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理赔,赔偿我支付死者损失86948.61元,车辆损失26246.5元(即用37495元×70%=26246.5元),合计113195.11元,另外再加上因诉讼由我承担的3170元诉讼费损失,被告某保险公司共应赔偿我损失116365.11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由于保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故这一部分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金。经审理查明:一、原告王某于2006年3月16日在被告
    2023-06-08
    293人看过
  • 王某某、李某某与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18200号原告王某某,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袁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袁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原丽敏,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凌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烽,被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原丽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是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持有某某公司全部股权。2007年6月5日,原告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作出决议免去被告
    2023-06-05
    433人看过
  • 邓某相、邱某连、邓某松的行政赔偿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赣中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相,男,汉族,1969年1月生,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兴国县杰村乡和平村坛路组。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连,女,汉族,1971年7月生,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松,男,汉族,1972年4月生,江西省兴国县人,工人,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国县杰村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某鑫,乡长。委托代理人刘某卫,江西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某相、邱某连、邓某松诉被上诉人兴国县杰村乡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兴国县人民法院(2004)兴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某相、邓某松,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某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邓某松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
    2023-06-06
    71人看过
换一批
#取保候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解除取保候审意味着公安机关没有足够证据认定犯罪人员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是需要变更其他的强制性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不代表结案,因为取保候审只有一年的期限,如果到期仍无证据对该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的话,只有解除取保审,只有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 更多>

    #解除取保候审
    相关咨询
    • 王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如何处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19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
    • 王某行政复议需要怎样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29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
    • 盗窃案件中,钟某行政机关能否适用治安拘留处罚?是否应予治安处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8
      1:钟某的行为是盗窃,但盗窃数额较小,不够刑事处罚,应该给于治安处罚。钟某的吸毒行为也是应受到治安拘留处罚。派出所治安拘留处罚是正确的。2;本案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一下几点:一,传唤应该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二,派出所人员持警官证检查钟某住所的做法不对,应该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搜查证对钟某的住所进行检查;三:王某的自行车在案情查清楚之后应该做好登记,及时归还,而不是案件办结之后归还。对钟某的治安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逃某某应怎么处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7
      要看是否造成受害人死亡,重伤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