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债权可以进行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
并且债权的性质要允许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等法律规定。
法官教你如何应付民间借贷中的不规范行为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骤增,给法院审判、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有一部分人是专职从事民间借贷的,因为民间借贷市场蕴藏着丰厚的收益,当然也伴随着很大的风险。私底下,有人从事资金业务的人称为"放豹子"(高利贷的意思)。为什么他们会瞅准了民间借贷这块香饽饽,原因很简单:高利息、法律关系简单,简单到不需要聘请律师,自己一个人就可以搞定。当然,也有很大的风险,就是借款收不回来,即使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仍然没有效果。话说回来,专门从事资金业务的人也有自己的一套,我们应该怎么应付民间借贷中的不规范行为,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将简述几类常见的情形。
一借款怎么交付的?
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通常询问当事人借款如何交付的。作为出借人,对借款的来源、交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作为出借人一般会怎么回答,现金、现金啊,还是现金交付的。奇怪,他们为什么不转账?明明银行附近到处都是啊,很方便的,而且转账便于保存证据?因为现金就存在这种可能,我只给你8000元,让你写一张一万元的欠条。这种情形是什么情况,我们通常所说的预先扣除本金。更可怕的是法院还没折,为什么,因为法律有规定了现金交付的方式是允许的,而且现实中存在这种可能,尤其是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法院一般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我说现金交付的,你说实际上没有交付这么多,你说谁会占据优势。所以说,借钱还是要求别人打到我的账户上,别迷信现金交付了。
二利息有没有支付啊?
借款人到底有没有支付给出借人利息?没有啊,借款人说支付利息,那你要举证啊,拿出证据支持你的主张啊。我要拿出什么证据,转账凭证,最有利的证据。要是能拿出来固然是不错的,转账凭证说明你们之间存在交易往来,借款人可以说明已经支付了利息或者本金。问题是现实中听说存在这种情况,出借人出于某种目的,不让你转账到他的账户,一定要要求借款人现金支付给出借人。为什么又是现金方式,说到底还是在于现金方式证据难以保存,对于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来说,可以成为牟利的工具。有一个案子,借款人出庭了,在庭上义正言辞地说自己还了原告利息,原告一口咬住没有。只有本人陈述,没有证据支持,对方当事人不认可,其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结果,同学你懂得。
三借条是我写的,但是我根本不认识出借人?
借条是我写的,对于这一点,借款人没有否认,但是我根本不认识出借人,我是向另外一个人借的钱。好像很有道理的样子,借款人没有与出借人之间形成借贷的合意,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应该被驳回。万万没想到,最后法院还是要我承担责任。为什么,真是判决让人郁闷。原因在于出借人是借据的合法持有人,推定为债权人,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但是但书有规定,有相反的证据能推翻的除外。你说别人拿着的是书面的证据,你的却是你自己的口头陈述,两者证明力谁大谁小,一看就知道。我们常说口头证据烟消云散,书面证据阴魂不散。所以,拜托,借款的时候,麻烦在出借人的地方署上大名,不要空着,让人很难受的。
四律师费为什么最后还是我承担?
律师费是当事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不是必要的费用,简而言之,费用不一定必然会发生。因而,如果你主张律师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有约定,那么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该条款有效,被告要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律师费多少,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甚至几十万、几百万也有。为什么我当时没有注意到有这一条,仔细回想,我的借条是原告事先拿出的模板,我只要在上面签字,填写数字就可以了。没有看啊,我能不能以格式条款抗辩,理由是出借人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法院判了,这个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理由是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最大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协商的余地,明显,你们咋借款里面可以协商啊。条款有效,我还是乖乖地付律师费吧。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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