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职工五险缴费方式:
1、首先我们打开支付宝市民中心界面里APP,接着点击【社保】选项;
2、然后我们点击【社保缴费】选项;
3、最后我们选择缴费项目和输入个人信息即可购买社保了。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时间不同。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四是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五是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职工社保和职工社保区别
1、缴费主体不同:非职工个人需要承担全额的社保费用;社保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职工承担小部分。
2、缴费基数不同:非职工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为缴费基数;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加的险种不同:非职工社保只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地区可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参加的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缴费比例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学生和非全日制职工受工伤单位先垫医疗费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今起实施,学生和非全日制职工也能享受工伤保险了。
实习生工伤,单位也要垫付医疗费
今天起,《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将取代自2004年施行的《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习生、个体户雇工被纳入参保和享受工伤保险范围。
据了解,自2004年《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施行以来,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162.2万人,参保覆盖率达到46%。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及从业人员的不断增多,《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
新规的出台将从哪些方面给予我们更多保障?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昨日,早报记者咨询了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律师匡恒,结合具体案例对新规进行解读分析。
工伤保险新增两类人员
对比新旧两个法规,新规中新增了学生和非全日制职工。新条例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即使在实习期,实习单位和学校也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
此外,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新规明确工伤认定不收费
按照新条例规定,我省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包括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工伤预防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减少、防范工伤事故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关于工伤认定的收费问题,新条例中这样明确规定。而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作为新增内容,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职业康复价值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提供职业康复服务。职业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业康复范围、职业康复介入标准、职业康复治疗标准,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服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康复机构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将降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在新条例出台后,有人指出新规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实际是否真的如此,匡恒对此持肯定态度。他认为,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偿。
这就确保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避免了用人单位逃避责任,受伤职工索赔无门的情况出现。
案例分析
案例1:
21岁的职校女学生小梅在实习单位为她租的房里洗澡时,因热水器漏电,触电身亡。小梅的家长找到学校时,学校说他们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小梅实习所在的单位,也因小梅没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新条例,小梅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范围?谁应该对这起事故负责,如何赔偿?
解答: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小梅的死亡按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应当按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要求房东以及热水器生产厂家、销售商承担责任。
案例2:
就读体育师范专业的大四学生张某在一中学进行专业实习,在给学生上武术课时不慎扭伤脚踝,张某被学生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300元。
张某的脚伤是否属于工伤?他的医药费应该由谁出?如果张某就读的学校和实习学校均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那该如何处理?
解答:
按新条例的规定,张某的脚伤属于工伤。如果就读的学校和实习学校给他缴纳了工伤保险,他的医药费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均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他的医药费就应当由就读学校和实习学校共同承担。
案例3:
小周在上班期间双臂被自己操作的机器碾断,被评为2级伤残。
是否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新旧两个法规的规定,赔偿标准有何变化?
解答:
新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与之前相比,赔偿标准没有变化。
案例4:
小王是一家公司的司机,在一次出车过程中发生车祸,腿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小王的受伤属不属于工伤?送往医院后,谁应该先支付医药费?如果单位没有给小王缴纳工伤保险将如何处理?
解答:
小王的情况属于工伤,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先为小王垫付医疗费。如果单位没有给小王缴纳工伤保险,应该由单位自费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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