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票、演出票“不予退换票”的所谓规定或条款是一种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有损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条款,做出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商家推出的不予退改的格式条款甚至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这种条款应该属于无效的条款。
世博律师做好门票“大管家”
6200万张票,两大类、九种标准,上海世博会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在一次活动中规模最大的票务制作和销售活动。2008年5月开始,上海南光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世博局法律顾问,为上海世博会门票制作、销售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园区管理规则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能够参与、见证这一重大活动,我们非常幸运和自豪。”南光律所主任缪贯中说。
境内销售避免“撞车”
2008年5月,南光律师事务所通过层层竞争,成为上海世博局法律顾问,成立了包含缪贯中、沈雄伟律师等15名精通外语、业务精干的中青年律师及多名律师助理在内的专项服务团队,为上海世博会门票制作、销售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园区管理规则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2008年下半年开始,缪贯中等律师参与到世博门票的销售中。为确保市场利益平衡,防止在市场上产生利益冲突和不正当竞争,他们对门票销售法律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规划和设计。
“重点工作首先是协助世博局选聘代理商。”缪贯中说,最后确定了四家境内门票销售指定代理商,其中三家为上海世博会的全球合作伙伴。缪贯中提议,专门制定针对门票销售机构的上海世博会标志管理办法,以管理和约束票务代理商等门票销售机构使用上海世博会标志的行为。上海世博局采纳了他们的建议。
境内门票销售除了指定代理商外,世博局还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发展了旅行社进行销售。为了减少和避免世博局在门票销售中可能承担的市场风险,缪贯中建议上海世博局同旅行社合作时,由旅行社开发、经营世博游产品并将上海世博会门票整合其中。同时,将上海世博局和旅行社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为门票买卖关系,而非代理关系。这样一来,既避免了销售中“撞车”,产生不正当竞争;也避免了“搭便车”,侵犯他人的利益。
境外销售创“换票”方案
在世博门票的销售中,有至少5%的份额在境外销售,但是,在制作境外票务代理协议中遇到一个难题,即如何解决门票出境问题。
如此大规模门票出入境是一个无任何先例可循的课题。境外销售上海世博会门票,直至参观者来上海参观,当中存在着一个门票先出境再入境的流转过程。对于世博会组织者来说,如何报关、征税、退税以及发票开具等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
经过多方讨论,南光所张勇律师提出一种独具匠心的解决方案换票。即由境外代理商通过票务代理所向上海世博会参观者提供“换票证”,持有“换票证”的境外参观者可以到境外代理商在上海所设的机构凭此证领取上海世博会门票。
这一创意解决了两大难题:一是避免了门票出入境所带来的一系列繁琐事务,节约了运营成本;二是避免了作为高科技产品的上海世博会门票在境外被直接仿冒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门票制作中保护知识产权
2009年起,世博会门票由印刷钞票的中钞公司开始印刷制作,其制作难度甚至高于人民币。“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使用电子射频技术,每张门票内都含有一颗自主知识产权的‘世博芯’。”缪贯中说。
考虑到门票制作项目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问题,并经过与制作商的充分协商,律师团队在拟定相关制作协议时采取了阶梯性保护条款:首先,将所有基于门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于上海世博局,供应商的行为视为委托创作;其次,如上述约定无法成就时,则要求供应商将对应的知识产权无偿的永久性转让;第三,如上述约定仍无法成就时,则要求供应商将相对应的知识产权置于公共领域无限制的许可使用。
如此一来,上海世博会门票的知识产权将免受任何侵害或追诉。
起草票务相关管理规定
在票务的法律问题之外,缪贯中的律师团队还起草了园区管理规则的一些基本条款,如购票须知、参观游园须知、平日票销售须知、代理商管理规定等。
截止到今年5月底,世博会的门票收入达50亿,基本实现了现阶段的预期目标,但律师团队的工作还未结束,随着新的门票形式出现,他们还将对一些条款进行调整。
“继手机票出现之后,世博园区将出现另一种新型的购票方式,即刷POS机购票。”缪贯中说。目前,在西藏南路等为数不多的几个入口,已经安放有专门的POS机,游客可用银联卡刷卡、取票、入园。这种售票形式也是上海世博会的一个创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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