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如果说的是真的事实就不会被处罚,如果是因为受了别人的贿赂翻供将会被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翻供尤其自己决定,不存在好坏的说法。建议事实就是的讲述案件事实的发生经过。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显然对其不利,翻供的话对其是有利的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而翻供,公安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反而对其不利。
男子当庭翻供否认持刀抢劫称只是感情受挫想坐牢
昨天,娄某涉嫌抢劫罪,在雨花台区法院受审。娄某当庭翻供,认为自己并没犯抢劫罪。据了解,事发当天娄某拿走卖家的现金时,写了借条和借车合同,律师认为他无罪。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今年2月11日,娄某见网上有人出售二手奥迪,就联系上卖家李女士(化姓)。双方见了两次后,娄某要买车,约定交定金2万元。试车后,他没有付款,而是掏出一把刀,让李女士坐到车后排。李女士听他说捅一刀等字眼,吓哭了,把钱包里的现金交给了娄某。娄某拿了钱,让李女士下了车。李女士丈夫闻讯立即报警,称有人抢车。南京全程追捕,不到一个小时,娄某就被抓获归案。
昨天在法庭上,娄某称,曾因感情受挫想轻生,但缺乏勇气,就想去坐牢。他看到二手奥迪车的售卖信息后,就想做点事情坐牢。他约李女士见面,试车时他说,我不要你任何东西,也不会伤害你,只要你陪我聊一会就行。
在此前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娄某承认我就是抢劫。而昨天庭审中,当检察机关指控娄某犯抢劫罪时,他又当庭翻供,称自己可能有罪,但并不是抢劫,我只是想犯一点错误。在警察做笔录时瞎讲,当时就想坐牢。
后来拿出刀,他表示是无心之举,并没想威胁李女士,也没想抢她的钱和车。拿走4000元,是李女士给他加油用的,他拒绝了十几遍才收下。
据了解,在拿走4000元时,他写了借条。将车开走前,他写了借车合同,每天租金500元。他提出,自己并没有想过非法占有这些钱和车。
在法庭上,娄某的两位律师都为他做了无罪辩护。他们认为,4000元是李女士拿给娄某加油用的,而娄某拿刀并非针对财产而来,而是因为感情受挫自暴自弃。只有娄某的供述和李女士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娄某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律师还提出,当时娄某写了借车合同和借条,还拿出身份证给对方看。他把车开走,是基于这份租赁合同和借条,而不是抢劫。后来李女士的丈夫给娄某打电话,让他把车开回来,他还告知自己的位置。综合以上几点,律师认为他无罪。
但检方认为,借条和借车合同,只是为了掩饰娄某占有车辆的行为而已。李女士不认识娄某,却将30多万的车借给他,只有基于对自己的保护才会这么做。
检方建议对娄某量刑10到12年,法院当庭没有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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