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结果犯行为犯的量刑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4:40:32 90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危险犯结果犯行为犯虽然在认定标准上有差别,但是,只要是公诉案件,即使是由监察院负责调查的,也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如果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由受害人直接起诉,无需经过审查起诉这一环节。

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

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区别在于,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不要求造成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犯罪既遂。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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