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债权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一般债权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普通债权人是对争议标的不享有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也没有直接财产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一般债权人。很显然,普通债权人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特殊情况下应当准许普通债权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区别
1.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
2.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
3.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4.制度性质不同;只有第三人能够提出足以影响本诉裁判的证据或事实时,方能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只有本诉裁判与第三人有实质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人才能成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案外人再审申请之诉,是遗漏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因生效判决对其产生的法律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再审。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
第三人撤销之诉他是只能够在判决作出来的六个月之内提出,但是这里的判决作出来是指判决做出来之后,影响到了当事人的权益,而当事人他能够感觉到,或者是应当感觉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时的六个月,就是第三人行使撤销之诉的时间。六个月之内行使。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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