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是不是可以强制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20:43:53 308 人看过

棚户区改造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棚户区改造程序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国有土地上房屋,但有时集体土地上房屋也会涉及到棚改。因此,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必须要按照法律程序实施,发布拟征地公告并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同时新《土地管理法》中还规定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也就是说,这个拟征收公告必须张贴在拟征收区域内,张贴时间至少是30天。同时还要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棚改程序,同样也要发布征收公告,登记调查,然后制作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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