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已出租公有住房抵押登记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21:07 425 人看过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维护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现就限制已出租公有住房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已出租公有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解放时收归国有和以使用权安置被拆迁居民,承租人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租用,并持有《租用公房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直管公有住房、系统公有住房等。

二、公有住房产权人不得将已出租公有住房设定抵押并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

三、单位产权的住房申请存量住房抵押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把存量住房是否为已出租公有住房作为询问当事人的内容之一,应当查阅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明确为已出租公有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

(二)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未明确为已出租公有住房的,当事人除了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出租公有住房征询表》。确认该房地产不是已出租公有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四、抵押权人在订立房地产抵押合同前,应当对抵押物权利状况进行核查,不得将已出租公有住房设定抵押。因抵押权人未履行核查义务,由此引起经济纠纷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设定住房抵押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隐瞒抵押物为已出租公有住房等不良经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六、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抓紧做好本区县公有住房梳理工作,对于还未进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换发的住房和已换发《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但还未与信息系统楼盘表建立关联关系的住房,可按幢按户列出清单,报市公房办备案。由市公房办负责组织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公房数据录入和比对,并与信息系统楼盘表建立关联关系,以使房地产登记机构有效识别和限制公有住房的抵押登记。

七、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向安置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安置住房的文件登记。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尚未办理安置房文件登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办文件登记。已办理文件登记的安置住房,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租赁登记。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已出租公有住房征询表》(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1: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抵押登记相关文章
  • 已预告登记已预告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因此,登记行为包含以上情况,通常理解的商品房出小证指的是不动产首次登记,而预告登记包含抵押预告登记,三者均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登记、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均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第二节中,均是物权行为,但效力范围有所不同。可以办理预告登记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
    2023-03-10
    21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选房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2〕46号),结合近期各区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受理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预先告知区房管局向申请家庭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须知(附件1),告知其办理预申请手续注意事项,申请家庭签字确认,区房管局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二、系统筛查区房管局除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住房保障“三种补贴”资格证明等相关要件原件外,还须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对其享受住房保障情况及现住房面积进行初步筛查。经筛查,未发现申请家庭重复享受住房保障情况或者现住房面积基本符合认定标准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预申请收讫证明。对经筛查,发现申请家庭有重复享受住房保障情况或现住房面积超出认定标准的,区房管局不受理其预申请。三、规范建档区房管局根据《预申请收讫证明发放情况,建立申请家庭纸质及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括:
    2023-05-30
    149人看过
  • 苏州市关于共有产权型住房抵押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4号文件精神,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对保障性住房中共有产权型住房抵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共有产权型住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畴,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一种供应形式。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共有产权型住房时可设立抵押权。3.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抵押物为整套住房。整套住房中由政府出资帮助购买形成的政府产权面积随之办理抵押登记,不再另行办理政府产权面积同意抵押登记的手续。政府不承担个人贷款的还款责任。4.处置设立抵押权的共有产权型住房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八年一月十日
    2023-06-10
    213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进行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试点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进行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试点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进行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试点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转换机制、搞活存量,推进住房商品化,有计划按步骤地向本市居民出售已出租的公有住房,根据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出售已出租的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整幢出售、维修自理的原则,并对购房人在售房价格和购房政策上给予优惠。第二条凡已出租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均可向该租住居民户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在试点阶段,由各区选择不同类型的独用成套、结构基本完好、已出租的多层和高层工房三至五幢进行出售。通过摸索经验并经批准后逐步扩大。第三条购买已出租公有住房的对象为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第四条多层和
    2023-06-10
    69人看过
  • 先抵后租要求抵押权已经登记吗
    一、抵后租要求抵押权已经登记吗物权也有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任何物权都一样抵押但是没办理登记即抵押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武器”但是租赁属于债权的范围而且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所以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其实这是一种特殊的债权)两个物权同时存在时哪个先有哪个就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如果一个登记一个没登记则登记的优先抵押权和租赁权不是同一种类的不能按照时间的先后来确定。二、担保物权的取得方式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
    2023-02-22
    54人看过
  •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决定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额度和期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可贷额度计算方法:(公积金帐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1.5×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二、贷款最高限额:个人可贷额度最高为人民币25万元;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之和,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三、首期付款比例;一手楼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二手楼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四、贷款期限:一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特此通知二00四年六月一日
    2023-06-10
    196人看过
  • 抵押物抵押登记转让有哪些法律限制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3、抵押关系设定之后,抵押人要转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因为这种转让可能与抵押权人未来的利益相关。再者,也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该转让物已经抵押他人的情况,以使受让人据此决定自己是否继续受让该物。一、已经抵押的房子可以出售吗已经抵押的房子可以出售,但是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抵押物被债务人处置了怎么办抵押物被债务人处置了,
    2023-03-05
    177人看过
  •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保险及抵押登记等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为进一步降低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和借款人费用负担,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手续,方便借款人,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保险及抵押登记业务和部分贷款规定做出调整。现将调整的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住房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须在贷款发放前就该抵押住房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该保险包含房屋保险、室内财产保险及还贷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保险期限遵守下列约定:(一)购房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的,房屋保险和室内财产保险期限自交房日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日,还贷保证保险期限为贷款期限,计算保费的期限按交房日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日的期限执行;(二)购房合同中未约定交房日期的,保险期限均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二、住房公积金
    2023-06-10
    452人看过
  • 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的通知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本市自2011年3月15日开始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以来,10个具备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先后配租。目前,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未配租的家庭数量已相当于所剩房源数量。本市2011年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开工建设的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预计将在2013年开始陆续推出。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后续配租工作,现就尚在建设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申请审核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可对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住房保障“三种补贴”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表,区房管局查验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为申请家庭开具加盖专用章的《预申请收讫证明。取得住房保障“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可继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并领取租房补贴。已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正式申请的家庭,不得重复进行预申请。二、定期汇总各区房管局认真做好预申
    2023-05-10
    237人看过
  • 房屋抵押登记费谁承担以及抵押登记的时限
    房屋抵押登记费由申请人承担。贷款人到当地的房管局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向房管局缴纳的费用就是抵押登记费,一般为每80元一套。房屋抵押登记的时限是10个工作日,民众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10日内给出回复。一、房屋抵押登记费谁承担房屋抵押登记费由申请人承担。这里所说的抵押登记费是指房屋抵押登记费,房屋抵押登记费是房屋贷款人到房管局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在办理时向房管局缴纳一定的服务费用,即抵押登记费。办理按揭贷款时由产籍中心收取抵押登记费,80元每套。依照规定,假如购买的是期房,在整个购房流程里,产生抵押权登记费用的环节有2处:一处是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在办理按揭时,和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此时产生的80元件(非住宅是550元件)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费第2处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购房者需要和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此时又产生笔80元件
    2023-06-05
    349人看过
  • 怎么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
    虽然房屋抵押后可以出租,但是抵押房屋毕竟不同于一般房屋,所以在出租问题上还是有些不同之处的。怎么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已经抵押的房屋的出租的大部分程序与其他房屋的出租是一样的,但是必须注意一点: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此,出租抵押房屋时,出租人必须要书面告知承租人房屋已经抵押,否则就要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023-06-14
    352人看过
  • 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为确保并轨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整合地方政府资金来源按照建保〔2013〕178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从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等,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下同)。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任务,统一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任务,统筹安排本级资金,统一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同时,要严格
    2023-06-05
    227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及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办公室: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以房屋建设工程设立抵押的,应当先由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出具预测报告,并向成果管理部门备案,在成果管理部门建立预测楼盘表后,当事人方可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二、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不得使用房屋建筑面积预搭楼盘表成果,预搭楼盘表的成果数据仅供管理部门掌握新开工房屋动态,不得用于房地产登记。办理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系统中使用预测楼盘表数据。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所称的房屋勘测报告书,不包括房屋建筑面积预搭楼盘表报告书。特此通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2023-06-10
    425人看过
  • 民法典中已出租房产抵押是否告知承租人
    一、民法典中已出租房产抵押是否告知承租人民法典规定,房屋出租后,出租人抵押房屋的,不需要告知承租人,但需要告知抵押权人,房屋出租后抵押,不影响承租人承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二、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1、土地所有权抵押无效。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
    2023-04-12
    189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来看,抵押权登记包括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 所谓形式登记,是指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只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也... 更多>

    #抵押登记
    相关咨询
    • 房产抵押出租关于不动产登记生效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需登记后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参照国际通行作法,规定以房地产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台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其他附着物的抵押登记部门作了规定。但对登记期限登记费用等并未规定。实践中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这样,使得抵押人要不断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和再次交
    • 商品房抵押登记有什么限制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3-13
      1、抵押期间房屋所有人转让房屋,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并未告知房屋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向抵押权人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价款清偿后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
    •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能否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关于房产抵押登记的几个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5-23
      一、如何区分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 1、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2、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权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不发生改变,只是抵押权的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例如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等),将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记载于抵押登记簿的行为。 二、对于同一房屋上记载有先后设立的两
    • 公证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有期限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1-19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能够证明抵押人有权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