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0]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用土地应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目前,我省不少地方的征地工作仍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征地补偿纠纷较多,影响工程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集体上访事件。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和供地,以规范征地、供地工作,保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征地和供地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实施。
2000年7月28日
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征地、供地工作,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建设用地保障的同时,保证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促进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现就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后全省范围内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均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代表同级政府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用,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征地、供地,或擅自与被征地单位私下协议征用土地。
二、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征用土地的调查与测量;拟定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偿方案;负责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征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协调处理征地和补偿安置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统一征地中,可以将征地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给从事征地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由用地单位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年度用地计划和规划定点材料等.向当地上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用地单位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并预付50-60%的征地总费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可分批次集中征地,也可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征地。
四、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跨市(两个省辖市以上)线状工程。需要省协调或建设单位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提供服务的项目征地,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实施,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市重点项目、跨县的用地项目征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县(市)参与;其他征地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有关从事征地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受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定数量的土地。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时,可以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征地包干方式,也可以实行不包费用的半包或单包方式,具体方式由协议两方确定。
征地涉及的各项税费收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全包方式的,对征地费用计算中一时预计不到或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可在征地包干协议中明确,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实行半包和单包方式的,不列不可预见费。承担征地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按照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一定比例收取证地包干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六、用地单位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应持有权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用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统一供地。用地单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用地材料,及时、足额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征地费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协议、非法转让、买卖土地。
省国土资源厅
二○○○年七月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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