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房屋征收主体应该是谁?
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应遵守哪些规定?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5、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7、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城镇房屋征收主体只能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基本上是强制性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商业拆迁行为,但商业拆迁是法人组织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的,只要被拆迁人不同意,商业拆迁就无法进行。不同于行政拆迁,拒不配合行政拆迁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n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n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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