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立法完善之设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09:40:35 326 人看过

摘要:如何修改受贿罪以更好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衔接,更有力地打击贿赂犯罪的讨论由来已久。文章从我国受贿罪的立法规定与打击受贿罪的实际需要出发,提出了我国现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并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内容和其他国家有关受贿罪的立法规定,提出了扩大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利益”的构成要件及构建定罪量刑二元标准的立法建议。关键词:受贿罪立法完善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第2款对受贿罪的规定为: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对比我国刑法规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受贿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在犯罪构成条件、犯罪客观方面、贿赂的内容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根据国际法必须信守原则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各缔约国提出的要求,我国刑法应力图使规定的内容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内容接轨,这样既有利于惩治腐败,也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受贿罪立法。一、扩大受贿罪贿赂”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贿赂”仅限于财物。司法实践中,许多受贿犯罪确实是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形式进行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不以财物为对象的受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或接受他人设立的股权、债权,免费提供劳务,免费出国旅游、出国留学,甚至提供性服务。这些非法利益严格说不同于刑法上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这些非法利益也不符合刑法关于受贿犯罪构成的规定。针对这一情况,一些学者认为不能囿于传统的观念,应当根据贿赂罪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修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将贿赂”的范围从财物”扩大到财物及财产性利益”;有的学者认为贿赂”除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外,还应包括如提级晋升、迁移户口、赋予荣誉、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从司法层面看,在原则上坚持贿赂为财物的同时,当前对于贿赂范围的理解和掌握上有一定程度的突破,部分可以直接物化的财产性利益如免费旅游、无偿劳务、债务免除、消费权证等有时也会视具体情况被认定为贿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正体现了这一点。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如招工提干、调换工作、迁移户口、晋升职务等则一般不被视为贿赂。我们认为,为了有效打击各种贿赂犯罪,我国刑法应扩大受贿罪范围,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全部纳入受贿范围,即将贿赂扩大至一切不正当利益,凡是能够满足受贿人需求或欲望的有形或无形利益均可以成为贿赂。理由如下:(一)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亵渎、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利益,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利益,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欲求的利益范围实际上也在不断地发展。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二)打击现实受贿犯罪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对物质利益已不屑一顾,而注重对各种非物质的、精神需要的追求,受贿行为不再是单纯的钱权交易”,而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并不仅仅取决于收受财物的数额,收受较少财物或收受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比收受财物多的更为严重。如有的税务干部收受纳税人财物数千元,却不征或少征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损失数十万元;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接受他人提供的性受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仅仅因为收受的财物数额不大或不是财物,而不以受贿罪处理,就违背了立法原意,从而严重影响反腐败的实际效果,放纵了大量实质上的受贿犯罪。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程度,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也是打击现实生活中受贿犯罪的需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7日 16: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剥夺政治权利内容之立法完善
    [论文关键词]政治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论文内容摘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论界对此并无太多争议,但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内涵有不同观点。剥夺政治权利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指国家领域内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包括社会领域内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中与单位成员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相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就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论界对此并无太多争议,争议主要集中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内涵。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之一,在实践中虽然较少单独适用,但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广,剥夺政治权利的价值开始凸显。笔者在此拟对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行深入讨论,并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一、保留的合理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核心内容之一
    2023-03-17
    193人看过
  • 完善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设想
    现行会计准则对房产税计征的影响,在于是否应该将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价值的组成部分,以及如何将土地使用权价值分摊到房产计税价值中。围绕房产税征纳工作的这一主要矛盾,笔者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提出如下设想:(一)按照现行准则的口径办理为了减少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可以考虑将房产税的规定向现行准则并轨。具体做法是:在维持房产概念基本不变的基础上,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房屋和建筑物”中核算的房产,按照属于房产部分的余额为计税价值。这时纳税人“固定资产”属于房产的部分,无论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均以纳税人的账务核算为基础进行房产税的征管。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征管成本低,缺点是计税依据会受现行准则的制约,可能会被纳税人用来逃避部分纳税义务。(二)合理分摊土地使用权价值为了突出税收的基本职能,保证房产税的税收基础,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将土地使用权价值分摊到房产的计税价值中去。实际操作中分摊的方法很多,如将
    2023-02-26
    76人看过
  • 受益人指定权立法有待完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地位比较特殊也非常重要。保险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基于保险合同而取得的债权请求权,但受益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订立是基于投保人而非受益人的意思表示。目前,许多保险纠纷都源于受益人问题,表明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存在许多问题。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一般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以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考虑到人身保险合同中常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此时被保险人无法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所以有设立受益人之必要。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
    2023-04-23
    112人看过
  • 设立一人公司之立法构想
    一、扩大一人公司的投资主体范围除允许国有出资人和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一人公司外,还应允许国内的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扩大一人公司投资主体的范围,使市场经济主体均能利用一人公司这一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提供的公共产品,体现法治自由与公平原则。二、仅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应明确规定我国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严禁设立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基于国情的考虑:我国公司的实践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公司管理经验较欠缺,目前上市公司均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财务数据虚假混乱的情况较为严重,如果再允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一人公司的弊端将在证券市场交易中被放大;另一方面则是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出发: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其注册资金及规模较大,公司治理结构严谨规范,而一人公司往往资金及规模比较小,治理结构相对简单,单一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异常优越,因而为了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防止
    2023-03-19
    134人看过
  • 赌博罪的立法完善介绍
    赌博罪的立法完善1、罪责刑相当即赌博犯罪刑法体系重构的原则许多豪赌案件涉案金额巨大,造成资金的大量流失,严重危害我国社会风俗和秩序。我国刑法对赌博罪规定的法定刑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处罚明显偏轻,不能满足威慑、改造罪犯的需要,所以应该提高赌博罪的法定刑。另外,现实中各个具体案件的情节不同,赌博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危害程度也大不相同,如果对那些赌资巨大的赌博犯罪分子和赌资较小的赌博犯罪分子在同一量刑幅度内处罚,拉不开法定刑上的差距,难以体现罪刑均衡性。同时,法定最高刑偏低也不适应打击跨境赌博的需要。境外赌博公司在我国边境线附近设立赌场,吸引、诱惑我国公民出境赌博,造成我国善良社会风俗的失落和我国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危害了我国利益,本应以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加以管辖。但是赌博罪法定最高的3年有期徒刑与《刑法》第8条所规定的适用保护原则的限制性条件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2023-04-25
    100人看过
  • 论公务受贿罪刑罚种类之完满
    一、公务受贿罪法定刑之立规则定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划定的适用于具体犯法的刑法种类和幅度。它是执法构造对刑事被告人判刑的执法依据,也是刑罚适用的公平性的基本保证。[1]从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至今关于公务受贿罪法定刑有如下划定:(一)1979年刑法分则第八章渎职罪第185条:国家事情职员使用职务上的方便,收受行贿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大概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犯前款罪,致使国家大概黎民优点遭受紧张丧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1982年《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办紧张破坏经济的犯法的决定》(下称1982年决定)第2条:国家事情职员索取、收受行贿的,比照1979年刑法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紧张的处无期徒刑大概死罪。(三)1988年《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行贿罪的增补决定》(下称1988年增补决定)第5条:对犯受贿罪的,凭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
    2023-06-03
    227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保障性住房的设立、完善和完善法律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6
      1、建立专门的机构。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推进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严格制定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政府专门机构,管理保障性住房投资资金。设立具有较大权限的政府专门机构,全面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和管理。使具体的项目建设者只需要面对专门机构,而政府管理的众多部门也只需要监督这一个部门。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解决等。3、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
    • 贿赂罪完善的必要性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07
      贿赂罪完善的必要性:非物质性贿赂犯罪必须用刑法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扩大贿赂罪内容是我国形势发展所需。随着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贿赂犯罪必然会出现各种新的形式新的特点。
    • 数罪并罚的适用以及立法完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3-02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
    • 绑架罪的立法完善是如何的呢?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7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欧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四条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
    • 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完善是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4-05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