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整理活动,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整理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整理,是指为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工程建设措施,对农村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以及分散、闲置、未充分利用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农用地实施调整、开发、利用的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地块零碎、沟渠交错、路渠不配套的农用地进行调整和配套,使田成方、路成网、林成行、水利配套,改善农业生产环境。
(二)对地势高低不平,地类交叉的土地进行平整、调整用地结构,开发利用闲散土地和废弃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三)实施村镇建设规划,撤并零散自然村,建设中心村,对原农村居民点进行综合治理,退宅还耕。
第三条下列项目不列入农村土地整理范畴。
(一)开发荒地、荒坡、荒滩的造田造地项目。
(二)非涉及周边农地整理的非农建设造成的废弃地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三)对原已办理过征(使)用地手续而目前尚未开发建
设的土地进行复耕的项目。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的土地整理工作。市地产公司负责指导全市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和技术咨询。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和立项审批,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
(二)对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咨询。
(三)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接受建设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实施占补平衡委托。
(五)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源调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培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涉及这项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
第六条土地整理、村镇建设规划、中低产田改造、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应结合进行。
第七条乡镇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整理方案,编制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理专项规划。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必须搞好项目设计。项目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田、水、路、林、村规划布局,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应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确定地块规模和农田水利布局,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第九条实施土地整理后的耕地必须列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并必须达到标准农田要求。
第四章项目报批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申请。项目范围只涉及一个乡镇的,经可行性论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立项申请(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范围涉及两个以上乡镇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立项申请(附项目可行性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愿意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直接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项目初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地踏勘论证。对可行的项目,进行现状地形图的测量和规划的设计(比例:1:2000)。项目实施者应填报《土地整理项目呈报表》。
(三)项目审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立项。土地整理项目和连片200亩以上的土地开发项目报绍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
(四)项目实施。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实施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合同书》,按项目设计规划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五)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的实施单位和个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到实地验收。并报请绍兴市、省验收。土地整理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复测,核定新增有效耕地面积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发折抵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第十一条使用折抵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仍须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章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资金补助
土地整理新增的有效耕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土地整理的类型、规模和实施难度,给予项目实施单位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
(一)结合低产田改造、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的土地整理,新增水田每亩补助元。
(二)单独的土地整理项目新增水田每亩补助元。
(三)开发种植粮食作物的旱地每亩补助元;垦造水田每亩补助元。
第十三条指标管理
(一)所有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折抵指标一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主要满足市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所在乡镇有优先使用权。
(二)为鼓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整理的积极性,土地整理项目所获得的建设用地折抵置换指标的奖励给项目所在乡镇,用于建设。也可以有偿调剂使用,按每亩元支付。但必须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剂。
(三)单位和个人承担全部土地整理项目经费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所获取的折抵指标全部归投资者,也可以有偿调剂使用,按每亩指标元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但其指标按规定储存在市储备库中,使用和调剂须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对建设用地实行复垦的,可按同等面积的耕地指标用于非农建设。
(五)经省批准立项的农村宅基地整理项目所获取的置换指标由市统一管理。实施宅基地整理的乡镇优先使用。
(六)建设需要使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耕地折抵指标的每亩缴纳元的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对没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未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乡镇,在下年度内,暂停农用地转用报批,停止建设占用耕地项目的审批,或加收每亩农用地(耕地)元,作为向其他乡镇的调剂费。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后新增加的耕地,免征农业税。
第十六条对土地整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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