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十条禁令的首条是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禁令要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
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被全面禁止核准建设。禁令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此类项目。
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达标被再次强调。禁令要求,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对于瓦斯超限,禁令要求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此外,十条禁令还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在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中,国家安监局和煤监局强调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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