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想就新当选的新一届人大代表,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还没有召开之前,在此期间能不能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权利?能不能享受人们通常说的代表的“法律特别保护权”?谈一点个人之见。《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选出的代表要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后,代表资格才有效。法律还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上一级人大代表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召开的,也就是说从代表选出到大会召开,是有一段时间的。由此,至少有两个值得探讨的具体问题:一是新一届的人大代表在此期间能不能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权利?二是在此期间能不能享受人们通常说的代表的“法律特别保护权”?关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新当选的新一届的人大代表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未确认之前,还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人大代表,只能算是一个“准”人大代表。即便是代表资格确认了,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也不能履行一个人大代表的职责,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还没有召开,本届人大代表仍然存在,仍然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所以,老代表还没有离职,新代表也就不能提前上任啊?关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新当选的新一届的人大代表也不能享受代表的“法律特别保护权”。因为,《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而新一届的人大代表大会还没有召开,主席团还没有成立、人大常委会还没有选举产生。如果新一届的人大代表违法了,触犯了刑律,谁去许可呢?如果由上一届人大常委会许可。一是情理上不合适。下一届人大代表的事,让本届人大常委会去许可,是不是管的有点太宽了?二是法律上说不过去。上面也说了,《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还没有召开,本届人大代表仍然存在,仍然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代表法》规定,每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根据基数加人口数来确定的。它不可能包含下一届的人大代表。再说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还没有召开,人大常委会还没有选举产生,比如说,新当选的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违法犯罪了,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还没有召开,十届人大常委会还没有选举产生。谁来许可啊?所以说,新当选的新一届的人大代表不应享受代表的“法律特别保护权”。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当选的新一届的人大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权利;不应享受代表的“法律特别保护权”。(合肥瑶海区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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