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12:51 353 人看过

1、企业账簿所列“固定资产用地”来源分析土地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单独计价。在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除下列情况外,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单独计价的土地。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4条:企业应当对全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和由估价师单独核算的土地除外。现行《三项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中提到的“按规定单独计价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由来,很多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并不清楚。根据笔者的研究,历史上有三次“固定资产—土地”在企业账簿上挂牌。第一次是1950年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0年12月,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私营企业财产重估和资本调整办法》。按照规定,全国民营企业在1950年12月31日办理年度决算后,将对其全部财产(包括资产和负债)进行重估,调整资本金。当时,单独计价的土地被纳入“固定资产—土地”,而无形资产只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不包括土地。第二次是1951年第一次全国性的资产和资本核查。1951年6月,财政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核定国有企业财产清算资金的决定》,规定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资金应当重新登记。为做好资产和验资结束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全国决算工作,国务院于1955年1月31日印发了《国有企业决算报告编制寄送办法》。《办法》第四章(资产评估)第二十八条规定:“列入资产负债表的除土地以外的各类固定资产,其价值为原价和折旧;原价列示于资产侧,折旧列示于负债侧。”纳入资产负债的土地价值,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清理估价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即资产方的“固定资产—土地”应当按照估价列示,并相应计入固定基金。三是1993年第五次全国资产和资本清查。其主要任务之一是对所有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考核评估,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基准价格体系。《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资产和验资中土地评估财务处理的通知》规定:过去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评估后按照确认和批准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单独入账,不计提折旧。调整后的土地账面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的,经同级资产评估机构和财政部门批准,作为国家投资单独计入资本公积金。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的土地,经同级资产评估机构和财政部门批准,企业应当按照确认的价值增加固定资产和国家资本公积金。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改革中出现了兼并、合并、分立、收购、出售、拍卖、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破产重组、债转股、股权转让等多种形式的重组,资产(包括土地)进行评估,大部分资产单独评估。由于会计人员对相关政策的误解和税务人员的模糊引导,一些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将已计入房屋、建筑物原值的土地价值,按评估中单独反映的土地价值,从房屋原值中剔除,列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或按评估结果将房屋、建筑物原值与反映价值的土地价值分开分别在“固定资产”上,从而达到少交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是错误的。首先,从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来看。从1950年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到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我国实行了土地自由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不断提高没有市场也没有价格。在此期间,长期使用土地只需缴纳少量的征地补偿费。因此,同期会计制度也规定,征地补偿费计入工程造价,作为“固定资产”计入房屋建筑物原值,反映房地产与土地相结合的房地产的自然属性。1988年宪法修正案删除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禁止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了“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同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了“禁止出租土地”的内容,增加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和“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内容。从此,土地使用权就有了市场价值。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明确终止了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用地。第二,从我国会计制度的角度。1950年3月,财政经济委员会下发《关于制定统一会计制度的指示》,要求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为各部门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1950年7月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工业部企业和经济事业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是新中国第一部统一的会计制度。1950年底,中央各部门基本完成了本部门会计制度的起草和报批工作。这些会计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统一会计制度的雏形。根据形势的发展,1951年对1950年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1952年10月,根据苏联专家的建议,在财政部的领导下,对全国各行业统一核算制度再次进行了修改。在此期间,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计划管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计划的执行者,已经成为计划部门的附属物。建国初期特殊的经济政治环境要求国有企业制定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企业需要固定资产,由国家按计划无偿划拨(含土地)。国有企业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没有无形资产,资本为国家投资(包括流动资本和固定资本)。加上旧政府遗留下来的官僚资本没收制度,原来是把土地价值反映在固定资产中,新取得的土地是无偿取得的,因此在核算时不必把价值作为资产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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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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