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张国勇租赁刘玉庆的钢梁建造房屋,没想到在房屋打顶时钢梁却忽然断裂致使房顶倒塌,正在房顶施工的工人也一同掉下受伤。张国勇认为事故是由于刘玉庆的钢梁质量不合格造成,而刘玉庆认为是由于张国勇在钢梁之下未支顶杆,没有正确使用钢梁造成。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张国勇的各项损失19296元,由张国勇自行负担60%,刘玉庆负担40%。
张国勇和刘玉庆都是三门峡卢氏县范里镇农民。刘玉庆在镇上开了一家建材租赁店,平日村民建房时大多到他的店里租用一些钢梁、扣板、架子车等,房子建好后归还,交一些租赁费,也很方便。
2009年三月,张国勇家修建新房,他租赁了刘玉庆一些钢梁和铁皮准备房屋打顶。三月六日上午张国勇开始为房屋打顶,打顶时由钢梁支撑,在上面铺盖混凝土做顶,混凝土凝固后取下钢梁就行。上午七点左右支撑的钢梁突然发出一阵咯吱咯吱的巨响,瞬间两根钢梁断裂,另有两根钢梁弯曲,正在铺的房顶轰然倒塌,房顶的混凝土、架子车、木板一起掉下,正在房顶干活的四名工人也从楼顶掉下受伤并住院治疗,张国勇花去医疗费用等19000余元。
建新房却出了这样的倒霉事,张国勇认为是由于租赁刘玉庆的钢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刘玉庆应该赔偿他的全部损失。刘玉庆认为自己的钢梁没有任何问题,是张国勇在打顶时钢梁下没有支顶杆造成的,钢梁下不支顶杆再坚固的钢梁也会断裂,因此刘玉庆支付了500元医疗费后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张国勇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玉庆将钢梁出租给张国勇建房,二人依法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张国勇在打顶时未在钢梁之下支撑顶杆,违反操作规程,是造成该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方有义务保证租赁物钢梁质量符合约定用途,也有义务告知承租人钢梁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刘玉庆既不能提供其钢梁质量合格的有效证据,也不能证实其已明确告知张国勇钢梁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对该次事故应负次要责任。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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