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垄断主体的特征:
(一)行政垄断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能是个人,作为行政垄断主体,首先是行政主体,而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
(二)行政垄断主体具有行政性,行政垄断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区别于经济垄断主体和其他国家机关。
(三)行政垄断主体是行政垄断的直接实施主体或主要实施主体,而不包括辅助主体。所谓直接实施主体即行政垄断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主要实施主体是指在行政垄断中起决定作用的主体,如所谓辅助主体就是起协作、帮助等辅助性作用的主体。
(四)行政垄断主体具有违法性。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垄断主体,只有当行政主体违法地滥用其行政权力阻碍和限制竞争时,才能构成行政垄断主体。
二、行政垄断主体的具体范围:
(一)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这里的政府包括上至国务院下至乡级的各级人民政府,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等。这里的职能部门包括主管全国某项行政事务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也包括地方政府中与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相对应的地方职能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特殊企业和特定的普通企业等。
行政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的,以协助行政主体处理和具体办理各项行政事务、机关内部事务的若干办公或办事机构。
公务组织是指国家为了对某项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性很强的行政事务进行方便和有效的管理,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性质的组织,如中国纺织总会,中国轻工总会等。这些公务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有社会公益目的性的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
社会中介组织是指“处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等经济主体之间,起沟通、联结作用,承担特定的服务、协调、监督、管理职能的具有相对独立法律地位的社会组织。
特殊企业,它是相对于公司、合伙、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等普通企业形态或形式而言的。
普通企业本无管理职能,但政府基于管理的便利依法特别授予其某形态或形式的管理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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