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因犯罪被批捕后,通常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减轻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档次,如应判五年以上的,实判一般是五年以下的处罚。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2、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即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对刑法中规定的少数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绝大多数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有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因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不仅要具备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人格特征等,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1、自身原因,缺少法律意识和对生命的敬畏心理。
青少年正处于一个独立性和依赖性、自觉性和幼稚性错综复杂的矛盾时期,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尊心在增强,但什么是正确的幸福观、友谊观、英雄观、自由观等还不是很清楚,片面性很大。一些青少年自身价值观扭曲,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养成了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由于自身性格存在缺陷,心理发展尚不成熟,加上自身生活需要得不到满足,欠缺法制观念等,一旦受到外界影响,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调研过程中不难发现,犯罪嫌疑人基本都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但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不知道犯罪的严重性,对生命缺乏敬畏,认识不到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及行为所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
还有一方面是来自于学生间的攀比,使一些家庭贫因的学生产生自卑、畸形心理,走至极端,而作出违法犯罪的事情。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近年来的刑事犯罪案件看,因为贫困而导致的未成年在校生犯罪已成为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尤其在财产型犯罪中表现得更为突出。他们文化偏低,缺乏对事物应有的分辩能力,同时又处在盲目模仿、心里因素极不稳定这样一个特殊的生长发育期。因此,在诱惑和陷阱面前,往往很难把握自己。
2、家庭原因,教育方法不当以及教育环境缺失。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庭教育思想是否正确,方法是否得当,家庭环境是否和谐,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家庭因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方式不合理。一是娇宠溺爱。中国特有的独生子女政策,使现在的独生子女享受三代宠爱,他们是家庭中的小皇帝、小公主,溺爱养成了其任性、自私的坏脾气。当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不是寻求解决的办法,而是遇事退缩,用辍学、欺骗家长、离家出走等极不理智的办法来摆脱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家长疏于管理,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沾染不良的风气,于是在不良青年的教唆下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二,监护不力。有的家长或忙于事业、或沉迷网络、麻将等放松了对子女的教育,对子女的行为举止不加干涉或干涉甚少。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孩子自由散漫、恣意妄为、不计后果的性格,最终在逆反心理的影响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三,方式简单。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对他们行为粗鲁、动辄教唆打骂,形成了孩子残忍、粗暴的性格。很可能导致孩子用暴力来发泄对家庭、家长的不满,并最终堕落为犯罪;第四,家长素质偏低。由于家长文化素质、世界观、价值观的原因在教育孩子方面存在明显的失误。
(2)重智育轻德育的结果。许多中国父母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对子女的学习期望过高、要求过严,把所有的希望都放在孩子身上。一旦成绩不理想,家长会表现出强烈的失望和责备现象。家庭教育注重了智育,却忽略了德育,使子女的道德教育一片空白。在极度的压抑下,幼小的未成年人极易冲破道德的底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特殊家庭的原因。所谓特殊家庭,是指离婚家庭、留守儿童家庭、隐性家庭、重组家庭等,为孩子犯罪的发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第一,不完整家庭,即离婚、一方或双方父母亡故等原因造成的家庭不完整。在这种环境下,由于缺乏家庭完整的爱,未成年人具有自卑、自闭、早熟、冷漠、残酷等社会畸形心理,从而造成未成年人性格上的缺陷,容易产生报复心理,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第二,隔代家庭,又称断层家庭,即由于父母外出打工等原因导致对未成年人教育和监护的责任由隔代承担。这种角色的变化,拉大了父母与孩子在空间上的距离,使父母子女间难以相互理解和沟通,产生信任危机。同时在隔代家庭中,由于长辈现代知识的匮乏、正确教育观念的不足、教育理念的落后,都不利于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家庭观的形成,使预防未成年人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先打开了缺口。
(4)家长及朋辈群体潜移默化的影响。有的家长或者身边要好的同学、朋友言行不端正,生活方式、兴趣爱好等不健康,无形中为未成年人树立了反面的榜样,成了未成年人竞相模仿的对象。在未成年人好奇心理的驱使下,效仿行为一步步深陷犯罪的泥潭不能自拔。
3、学校原因,教育方向偏离以及监管力度不够。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第二家庭,是通过各种教育活动使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掌握做人的行为规范的场所。但是,由于学校的教育方面的不足,致使学校成为诱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在:
(1)法制教育的缺失。学校在追求升学率的同时忽略了对德的培养。学校坚持重智育轻德育的教育观,不但忽视了学生的道德教育,也忽视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使法制教育在学校要么成了真空地带,要么流于形式,应付了事,过于简单敷衍。由于法制教育的形式主义,导致学生对法律知识极度匮乏,法律意识甚为淡漠。
(2)传统教育的消极影响。受应试教育的支配,造成学校一切教学活动都服务于升学考试的现状。对教学课程的不合理安排,使学校生活单调乏味,学生成了分数的奴隶,因此很多学生会出现厌学情绪。另外,学校中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学习差的学生往往受到歧视,其他方面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个性发挥,容易使这类学生产生消极悲观心理,从此自暴自弃,最终滑入犯罪的深渊。
(3)学校心理教育的滞后性。现在的未成年人,由于受中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养成了过分依赖、娇宠、自以为是、心理承受能力差等心理。由于未成年人学生面对着中考、高考等重大考验,压力特别大,滞后的心理成熟过程会不断遭遇现实危机。因此,在未成年人学生遭遇到现实危机或困难时,老师应给予积极的启发、教育、关心和爱护,而不是一味的埋怨和指责,帮助和引导孩子身心一步步走向成熟,逐步增强其承受力和抵抗力。
4、社会原因,社会道德滑坡以及预防力度不够。
首先,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随之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等不良倾向。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传统道德理念一再被冲击,给世界观、人生观正在形成的青少年带来不利的引导。其次,网络不良信息影响和自身沉迷网络不能自拔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另外,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大众传媒等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有损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这种受污染的社会环境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负面消极影响。与此相对应的是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普法教育实施力度不够,还存在形势主义,面上还存有死角,没有激起青少年学习法律的自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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