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私密性。最客观的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需强调的是这种不为公众所知悉是相对的,事实上,一方面商业秘密是必须为一定范围内的特定人所知悉的,除商业秘密权利人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通常还包括:权利人内部为使用商业秘密而合法知悉或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员;合法受让商业秘密因而知悉和掌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根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有权使用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等等。这些知悉所有人的商业秘密,并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第二、价值性。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主要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换言之,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之中而具有潜在的价值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第三、措施性。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仅仅有主观意识还不够,还必须实施客观的保密措施。措施可分为软件和硬件两大类,前者主要指制度措施,如签订保密合同、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等;后者主要是指直接的措施:如加强门卫保卫措施、限制外人参观生产技术过程、安装监控、派有专人封存和保管有关资料等。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期限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期限: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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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协议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18员工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5、保密期限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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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应具备哪些条件,劳动合同怎么约定商业秘密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27一、商业秘密应具备哪些条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必须全部具备上述三个特点,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对自己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内部规章制度对保密的范围、内容、岗位、人员、措施等等加以明确,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协议书的形式与有关单位和职工约定保守秘密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