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判(I)庭前审查。庭前审查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一次罚款”是指宣判,而不是法定刑。③“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实践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提议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时移交整个案件的案卷和证据,而不是像适用普通程序那样移交案卷,只移交主要证据和证据目录的副本,否则,法院无法审查简易程序是否适用。另一方面,如果法院在审查主要证据副本和证据目录后,不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并认为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应当书面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因为此时,法官对案件的审查仅基于敏感性,档案材料不全面。如果检察机关同意并移交整个案件的案卷和证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必须适用普通程序一些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法第一节关于询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出示证据和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但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应当在宣判前进行。”,人民法院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有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经法庭审理直接审理。这是对刑事诉讼法立法意图的曲解。适用简易程序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但其他权利不能被剥夺,如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如果被告人想行使这些权利,简易程序只有通过庭审才能得到保护,不能因为程序的简化而限制甚至剥夺被告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简化如下:
(1)审判组织的简化。也就是说,对于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是唯一的法官。也就是说,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和副本的时间不限于10天,通知被告、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和证人的时间不限于3天。它可以通过传票、通知、电话或其他形式记录在卷中。独任法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为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辩护。被告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3)简化支持公诉的出庭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不得派人出庭。”这是由简易程序的简单性决定的。然而,应当明确的是,检察官作为刑事诉讼的发起人,有权也有义务出庭支持公诉。如果检察机关主张这一诉讼权利,即使是按照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官也可以出庭,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检察院,以便检察院决定是否派人出庭。如果没有,可以在服务收据上注明。
(4)简化证人和出庭专家。证人和专家证人不得出庭。辩护人是否出庭可由辩护人自己决定。如果他不出庭,他也可以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询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和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但是,应当在宣判前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章第一节关于询问被告、询问证人、专家、出示证据和法庭辩论程序的规定不限于此。应当理解,简易程序可以省略法庭调查程序,即公诉人不得讯问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被害人、原告人和辩护人出庭作证,也不得宣读证人的证词和鉴定结论;公诉人不出庭的,控辩双方不得辩论犯罪事实。然而,应当指出的是,简易程序仍然保留或部分保留了法庭辩论的两个阶段和被告在法庭审判中的最后陈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自诉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与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论,并在宣判前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这是结合我国审判实践经验作出的规定。它比普通程序中一个半月的审理期限短得多,但不能太短,否则很难保证诉讼程序的完成。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的期限,从决定改为普通程序的次日起计算。(二)依照中国刑法规定,经告知后审理的案件,仅在告知后处理指仅在受害者告知后处理。也就是说,通常所说的“没有抱怨,没有关注”。这些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挪用公款罪,但不包括受害人因胁迫和恐吓而无法说出的情况,但由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告知。这些案件是对公民权利的轻微侵犯和对婚姻家庭的轻微阻碍。因此,考虑到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三)审理被害人有证据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
中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定规定了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伤害、重婚、遗弃、侵权作品、假冒注册商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威胁、殴打司法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院秩序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原告(自诉人)和被告明确,犯罪事实清楚;(2)自诉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并具有因果关系;(3)被告人犯罪轻微,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4)这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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