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报酬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0-30 11:18:37 119 人看过

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

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油油品销售中心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9年2月21日0455时,承运被告所有的90号汽油1500吨的“闽海油3”轮在距钦州港进港航道1号标0.4海里处慢车航行。0505时,值班水手发现艏甲板锚机处有小火花,立即向大副报告,大副交代水手把定航向并停车后,前往查看。20分钟后“闽海油3”轮发生爆炸。船员救火未果而弃船,约1000时,被两艘渔船救起。同日0615时,钦州港务局在得知有一艘船在钦州港航道起火后向钦州港务监督局报告,钦州港务监督局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并成立了救助指挥小组。0815时,钦州市消防支队官兵乘钦州港务局所属“钦兴”轮赶赴现场。0945时,“钦兴”轮在距1号标约3海里附近发现了难船。当时海面风力7级,阵风8级,浪高4—5米。“钦兴”轮仔细观察火情后,使用桅杆上的消防枪灭火,但因灭火设备功能有限,灭火效果不理想。由于“闽海油3”轮的锚设备和系缆设备均被炸毁,“钦兴”轮无法通过拖带改变难船方向以便灭火。因“闽海油3”轮随风继续向西南方向漂移,指挥小组命令“钦兴”轮严密监视船舶火情动态,同时注意海面搜索,救助落难船员。1818时,难船已漂移到距钦州港进港航道1号标16.5海里的海面,情况危急。交通部值班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广西交通厅和广西港务监督局采取措施,调动救助力量,防止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指挥小组奉命又调派了防城港务局的“防港拖6”轮和“钦兴”轮一起实施救助。2300时,两艘拖轮追上了“闽海油3”轮,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施救,只能在周围监视。

同日1353时,交通部电话通知原告予以施救。1358时,原告通知其北海救助站,要求“穗救拖9”轮立即赶赴现场。1520时,“穗救拖9”轮起锚开航。1915时,原告又通知其所属的“德-顺”轮开往现场。22日0100时,“穗救拖9”轮抵达现场,与“防港拖6”轮等船舶一起守护难船。0444时,“德-顺”轮抵达难船附近,钦州港务监督局通知其不要开往难船现场,等候交通部指示。0480时,钦州港务监督局传达交通部指示,“德-顺”继续守护,其余船舶退离现场。1315时,“德-顺”轮向原告报告称:难船不再爆炸,但有浓烟冒出。1330时,“德-顺”轮靠近“闽海油3”轮,用消防水枪对其进行灭火。1415时,交通部指示在“闽海油3”轮大火被扑灭后将其拖回。1420时,大火被扑灭,“德-顺”轮继续对难船喷水降温。1500时,“德-顺”放救生艇派人到难船检查。1510时,检查人员确定难船已无火并已冷却。1530时,“德-顺”与难船接拖完毕开往钦州港,但是由于难船没有舵效,“德-顺”轮未能将难船拖至钦州港。2225时,“德-顺”轮在钦州港0号标锚地将难船交给“钦兴”轮和“钦监巡01”监督艇,并抛锚继续守护。同日,“闽海油3”轮船东书面委托原告将“闽海油3”轮拖回钦州港安全位置。24日1250时,“闽海油3”轮船东代表、钦州港务监督局与“德-顺”轮对“闽海油3”轮进行交接。交接时难船上的状况为:艏楼被炸、第一货油舱盖被撤掉、辅机损坏、大副脑颅崩裂死亡、船舶倾斜。1500时,“防港拖6”轮将难船拖回钦州港港池浮筒。25日,钦州港务监督局与“闽海油3”轮船东办理了船货交接手续。钦州港务监督局考虑到船货及港口的安全,要求“闽海油3”轮将船载汽油卸于码头。2月26日,“闽海油3”轮实卸被告所有的1420吨汽油于**码头仓储有限公司的油库。本案获救货物——1420吨汽油的价值为2,840,000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31日 00: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海难救助报酬限额标准是怎样的
    一、海难的救助报酬限额标准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或仲裁,在确定海上救助报酬时,应综合考虑下列情形:1、被救财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救助报酬不应超过被救财产的三分之一;2、被救船舶、所载旅客、船员、货物以及救助人和救助船舶所冒危险的性质和程度;3、救助人的救助成效,无效果无报酬;4、救助方进行救助工作所花费的时间、所耗费用和所受损失;5、救助方为救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技能以及投入的救助工具;6、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7、救助方提供救助的及时性;8、救助方船舶和设备的有效性和处于准备使用的状态和价值;9、救助方的性质。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由于本身的过失造成必须救助财产的损失,救助报酬应酌减;如果救助方有盗窃或其他欺诈行为,救助报酬应酌减,甚至丧失救助报酬请求权。救助作业结束后,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请求提供救助报酬担保,在未获得担保之
    2023-06-06
    410人看过
  • 海难不能获得救助报酬限额是多少
    一、海难的救助报酬限额如何确定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或仲裁,在确定海上救助报酬时,应综合考虑下列情形:1、被救财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救助报酬不应超过被救财产的三分之一;2、被救船舶、所载旅客、船员、货物以及救助人和救助船舶所冒危险的性质和程度;3、救助人的救助成效,无效果无报酬;4、救助方进行救助工作所花费的时间、所耗费用和所受损失;5、救助方为救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技能以及投入的救助工具;6、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7、救助方提供救助的及时性;8、救助方船舶和设备的有效性和处于准备使用的状态和价值;9、救助方的性质。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由于本身的过失造成必须救助财产的损失,救助报酬应酌减;如果救助方有盗窃或其他欺诈行为,救助报酬应酌减,甚至丧失救助报酬请求权。救助作业结束后,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请求提供救助报酬担保,在未获得担
    2023-06-06
    375人看过
  • 多个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分享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海商法》第180条规定的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同一救助作业指在同一海难中,针对同一(获救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进行的救助作业。在实践中,共同救助的形式有:①各自为阵,相对独立参与救助;订有协议,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合作参与救助;③先单独,后合作进行救助。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各救助方之间对救助报酬的分配都应根据各方及总体作业的实际情况与最终获救价值,依照《海商法》180条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
    2023-06-06
    88人看过
  • “海安2号”轮救助报酬争议仲裁案
    ×××律师行于一九八0年二月四日代表申诉人“海安2号”轮的大部分货方就他们与被诉人×××(以下简称救助人)间关于救助报酬的争议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诉人和被诉人分别指定王*韶(后由高-隼来代替),和沈*成为仲裁员,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邵*怡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一、案情根据救助人提供的材料和证件,“海安2号”轮触礁和救助的情况如下:“海安2号”轮于1978年10月4日在由香港驶往新加坡途中,在西沙群岛北礁即北纬17°06东经110°30处搁浅。属于救助人的“穗救201”轮于10月5日16∶00时抵达现场。由于双方未就签订救助契约问题达成协议,考虑到难船上船员的安全并根据船长的要求,“穗救201”轮在现场进行守护。10月8日,天气恶化,7820号台风前锋已进入南海,难船机舱破裂进水,电源中断,船长发出SOS求救信号并决定弃船。“穗救201”轮冒很大风险在黑
    2023-06-12
    297人看过
  • 上海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及分析
    案情律师意见1.宅基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只能继承房屋。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原产权人去世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由父亲的父母(如果健在)、配偶和父亲所有子女按照人数平均继承分割。2.公民合法的财产可依法继承。本案209号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已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该项财产可以在原、被告间依法分割。原、被告均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使用状况及进出通道等情况,结合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诉争房屋可由原、被告四人按份共有,可各占有四分之一的所有权。案件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社区XXXX街XXX号,占地面积为30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占用的土地于1994年8月被核准登记在沪国用(XX)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由原告陈甲、原告陈乙、原告
    2022-11-14
    117人看过
  • 海旺轮船劳动报酬纠纷案
    上诉人:马*生被上诉人:沈阳**化工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案件简介”一、具体案件马*生持有海员证。根据马*生的船员服务手册,马*出生于1998年6月15日,在**公司拥有的“海旺”船(注册地**sente)上工作。他是一名海员,于8月6日离开该船**在原审程序中,该公司致函原审法院,称马*生是“船东代表”,他的工资为每月700美元,董事会费用为每天4美元**该公司在拖欠工资清单上确认,其仍欠马*生1260美元的工资和90美元的劳务费。然而,在1998年6月至8月由“海旺”号船长张昌签署的船员工资单和董事会余额表上,没有马生的名字。随后,“海王”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广州海事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归法院保管。1998年12月18日,马*生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公司支付1260美元工资、90美元劳务费和81美元律师费,并按照“海旺”拍卖价格中船舶优先权的顺序给予赔偿广州海事
    2023-05-07
    98人看过
  • 关于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海难救助的概念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
    2023-06-06
    402人看过
  • 海难救助打捞
    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打捞简介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从广义上讲,救助人在任何水域对遇险的船舶、货物、人命等的救助都构成海难救助,但是,由于对人的救助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任何船舶都有救助人命的义务,救助人命不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只是在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同时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才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理份额。我国《海商法》第171条规定,海难救助适用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法》中就有支付救助报酬的类似规定。确立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对遇险的船舶及其财产进行救助。海难救助最初始于纯救助,以后发展成合同救助。在各种合同格式中,最为典型、应用最广的是英国劳合社的劳式标準救助合同格式,我国海事仲载委员会也制订了类似的救助合同格式。除去纯救助和合同救助外,在传
    2023-06-12
    193人看过
  • 海难救助费用案件管辖
    海难救助行为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主要有无因管理说、特殊事件说、准合同说、不当得利说等观点。自愿救助和基于合同的救助存在严格区别,无法统一归纳其法律性质。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认定。自愿救助属于无因管理,合同救助属于服务合同行为。对于救助报酬,自愿救助是法定鼓励条件,而合同救助是合同约定的报酬给付条件,无射幸色彩。 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在于如何认识救助人所实施的海难救助行为的法律属性。海商法领域内的海难救助行为属于民商法意义上的私法行为。但是,它应归属于哪一种私法行为,则存在不同观点。概括来讲,主要有无因管理说、特殊事件说、准合同说、不当得利说,有的学者还提出并存说。其中,无因管理说被广泛接受。笔者认为,就海难救助的实际情况而言,存在着自愿救助和基于合同实施的救助。两者有严格区别,难以用统一标准归纳海难救助的法律属性。因此,有必要以海难救助的实施为根据,分别认定其法律性质。如果是自愿救助的,
    2024-01-05
    401人看过
  • 海上救助的报酬意味着什么
    (1)救助报酬的概念救助成功后,救助方有权获得的报酬是救助报酬请求救助补偿的前提是救助已经实施,救助已经取得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上救助的基本原则。所谓成功救助,是指被救助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价值能够通过救助行动得以保全并返还给被救助方。“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者努力救助海上遇险船舶或其他财产,这体现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然而,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特别补偿”的概念已经提出。《海商法》规定,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的打捞,除打捞费用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特别赔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济的实现为基础。只要救援是在有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上进行的,它就有权获得赔偿。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当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方可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特别补偿,支付的金额是特别补偿与救助报酬之间的差额。(2)确定救助报酬时应考虑的因素。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
    2023-05-07
    363人看过
  • 船舶碰撞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综合知识
    提要:托运人起诉要求船舶碰撞双方赔偿货物损失。海事法院认为,托运人与作为承运人的碰撞一方应依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处理,诉讼时效适用法律关于合同时效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因合同与侵权责任竞合,托运人选择以侵权行为起诉的,承运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亦应适用法律关于侵权的时效规定。[案情]原告:中山市**饲料厂(以下简称**饲料厂)。被告:珠成海陆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成办事处)。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93年4月28日,**饲料厂(作为买方)与沈阳市**总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玉米3500吨,价格为655元/吨;交货地点为大连北海库;大连车板交货,到站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到站后的费用由需方负担。**饲料厂口头向珠成办事处托运该批玉米,约定运价120元/吨。珠成办事处以航次
    2022-11-23
    189人看过
  • 什么是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从广义上讲,救助人在任何水域对遇险的船舶、货物、人命等的救助都构成海难救助,但是,由于对人的救助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任何船舶都有救助人命的义务,救助人命不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只是在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同时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才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理份额。我国《海商法》第171条规定,海难救助适用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法》中就有支付救助报酬的类似规定。确立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对遇险的船舶及其财产进行救助。海难救助最初始于纯救助,以后发展成合同救助。在各种合同格式中,最为典型、应用最广的是英国劳合社的劳式标准救助合同格式,我国海事仲载委员会也制订了类似的救助合同格式。除去纯救助和合同救助外,在传统海商法中,还有
    2023-05-01
    378人看过
  • 船舶的救助报酬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2023-06-06
    363人看过
  • 关于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方法
    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确定救助报酬时,应反映对救助作业的鼓励,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援价值;2、救助方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技能和努力;3、救助方的救援效果等。救助作业结束后,救助方有权要求被救助方提供救助报酬担保,救助方有权在获得担保前保留被救助财产。海上救助的适用范围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又无力自救的船舶、货物、船上人员、旅客以及其他财产进行援救的行为。救助水域仅限于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对象为船舶、自然人、货物及其他财产,不包括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救助报酬的确定】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2023-07-07
    29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上海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29
      帮你找了一个上海离婚财产纠纷案例:某于2000年用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支付了13万元首付款,并办理了贷款手续,约定还贷十年每月支付2089元。刘某于2001年取得房屋产权登记,2003年9月与王某登记结婚,对房子进行装修后入住。婚后,双方由于个性差异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1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主张要求分割该房产。王某认为在结婚时自己参与了对房子的装修并投入了好几万的
    • 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打官司诉讼状怎么写能立案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06
      通常来说起诉状内容应包含有,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以及电话号码。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 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在法律上应该注意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3-10-04
      1、不要使用过激言论。谁对谁错自有法官评说,故所用词语尽量选择中性词,特别是针对他人的人身攻击的侮辱性词语千万不能出现在你的文字中。因为答辩状是法官对你的第一印象,写的好坏是水平问题,使用过激言论和侮辱他人,则是人品问题。 2、不能产生歧义。答辩状的内容尽量少使用修饰的句子,书写的文字要端正,语句要通顺,条理性要强。最好诉状是打印的。因为使用过多的修饰词语,容易产生歧义。 3、有争议的一些事实尽量
    • 海难救助的特征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5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
    • 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打官司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江西在线咨询 2023-10-05
      合同的诉讼期为三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